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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英诉刘真侵害名誉权案一审结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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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2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王发英诉刘真侵害名誉权案一审结束
本报石家庄10月27日电 记者江玉、孟祥贞报道:今天,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发英诉刘真和《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原《江河文学》主管单位)、《文汇月刊》侵害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真撰写的《特号产品王发英》,侮辱原告王发英,侵害她的名誉权;而且将作品投给几家杂志发表,进一步扩散影响;在诉讼中,继续散布有损原告名誉的语言。刘真给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女子文学》全文发表刘真作品时,还增配贬损原告名誉的标题和插图,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本案中也应负主要责任。在诉讼中,《女子文学》否认侵害原告名誉权,并反诉原告王发英侵害其名誉权。经审查,其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文汇月刊》转载或发表了刘真的这一作品,均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一、驳回被告《女子文学》反诉之诉讼请求。二、被告刘真、《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文汇月刊》承担侵害原告王发英名誉权的责任,停止侵害,并在原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作品的刊物上,刊登道歉声明,为王发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道歉声明须经本院审核。《江河文学》已停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可免除此项责任。三、被告刘真赔偿原告王发英1400元;《女子文学》赔偿王发英1000元;《法制文学选刊》赔偿王发英500元;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原告王发英400元。
此外,审判长还宣布,刘真和《女子文学》等刊物侵权作品带来的非法所得,法院将另行依法作出制裁,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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