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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手段推进改革——苏联改革中的立法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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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29
第7版(国际)
专栏:

  以法律手段推进改革
  ——苏联改革中的立法工作
  周象光
“大公无私的罪犯”——这个听来奇怪的称谓,是苏联新闻界送给一些经济部门负责人的雅号。这些人往往因为勇于改革而触犯了原有的法律。在前些年,有不少这样的人被指控犯罪,爱沙尼亚农艺师佩埃捷尔·阿尔比就是其中之一。他为了清除耕地中的石块,给临时工发放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因为钱少了没有人肯干,而土地不经清理就耕种,又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然而当地法院根据旧的法律条文还是判他有罪。直到不久前,才由苏联最高法院宣布撤销判决。苏联学者认为,这类事件充分说明,在苏联当前改革过程中急需以新的立法取代某些过时的法律。
苏联在当前的改革中比较重视法治,通过法律手段为改革扫除障碍,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这项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各种决议、条例、法令、法律等进行清理,对那些已不适应当前改革需要的,或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二是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制定、颁布新的法律。
几十年来,苏联颁布了成千上万的法令、规章、条例和工作细则,可谓卷帙浩繁。随着时代的发展,苏联社会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可是许多过时的法律并未修改或取消。各级领导者仍然以旧的文件为依据处理当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有的人甚至以此来抵制改革。新制订的法律如《国营企业法》由于内容与旧有的许多文件相抵触而难于付诸实施。因此,苏联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对旧有的文件进行清理。据苏联《经济报》报道,经初步清理,今年第一批宣布废除的文件达12万余件。其中苏联政府及中央各部委颁发的34200余件,其余为各加盟共和国及其有关机构颁布的。这么多妨碍改革的文件被废除,对消除改革的障碍机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改革而开展的大规模的立法工作正在有计划地进行。1986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和部长会议公布了立法工作五年计划,规定要在5年内完成38项法律议案的起草或修正,并且对每项议案都规定了具体的完成时限。这些议案涉及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许多方面,内容包括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经济机制、加速科技进步以及有关基本建设、邮电运输、保护自然、社会和文化发展、国家安全、关税和对外经济等诸多方面。这种把立法工作编成五年计划公诸于众,并限期完成的做法,受到苏联公众的普遍称赞。
去年夏季,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全民讨论国家生活重要问题法》规定:重要的法律草案在正式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之前,都要先由报纸全文公布,提交全民讨论。这是苏联当前立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以法律形式确保公民权利的一个有效措施。包括生效的许多法案,如《国营企业法》、《个体劳动法》、《合作制法》等等,都是先交付全民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才提交最高苏维埃会议讨论通过的。有些法案的起草,还吸收社会上的有关团体参加。《青年法》的起草就是由共青团团校的科研中心负责的。新闻媒介在全民讨论各项法案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报刊经常发表学者、实际工作者的专论、文章,开辟专栏刊登读者的意见或建议。电视台还举办专题电视讨论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群众的问题。
在当前的改革中,法学界的学者们更为活跃,他们不仅针对各项法案发表意见,而且就司法界自身的改革提出了不少建议。著名法学家托波尔宁主张,为了排除地方领导人对同级法院工作的干预,法院的法官应由高一级的苏维埃会议选举产生。切尔尼洛夫教授提出改革法院体制、建立经济特别法院、行政特别法院和新闻法院等新型法院的主张。在爱沙尼亚共和国还出现了法律工作者合作社,一批律师、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利用业余时间为各界提供法律咨询。
苏联的改革虽然起步不久,但立法工作却进展较快。仅1986年和1987年两年颁布的经济法规就有20多项。可见,以法律手段推进改革,是苏联当前改革的一大特点。人们认为,改革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加和支持,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首创精神又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苏联在改革中重视立法工作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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