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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姑息养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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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3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政法论坛

  岂能姑息养奸
  晨舟
一纸荒唐的“私了”协议,掩盖了几名受到摧残的幼女的创伤,庇护了人伦丧尽的犯罪分子。所谓“私了”,实际上是不了。它会给犯罪留下孽根,给社会留下害群之马。
现在,不少地方在处理理应诉诸公堂的案子时,常常以“本乡本土”关系,或者看在当事人的情面上,“私了”案件。特别是强奸案,有的被害人家长为了保“面子”,保护受害人的“名誉”,竟把事情包起来;而犯罪分子往往也就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状态,装出一副可怜相,说上几句好话,送点钱财,以求凭“私了”逃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私了”的结果,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惩治,不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不懂得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时机成熟”,又会旧病复发,甚至变本加厉。还有的人,在“私了”以后,惧怕罪行再被揭发,恶人先下手,疯狂地对被害人下毒手,企图消灭罪证,逍遥法外。因此,“私了”案件,实为姑息养奸,贻害无穷。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治,决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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