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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承包制的基础上 认真试点 逐步试行股份制——经济学家、《改革》杂志主编蒋一苇访谈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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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3
第2版(经济)
专栏:改革话题

在完善承包制的基础上
认真试点 逐步试行股份制
——经济学家、《改革》杂志主编蒋一苇访谈录
本报记者 董焕亮
金秋10月,天高气爽。在北京西郊一所朴素的居室里,记者采访了著名经济学家蒋一苇同志。三句话不离本行,这位以研究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著称的老专家,开宗明义地谈到,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同时,深化企业改革要抓紧进行。
承包制利于两权分离,但未很好实现政企分开;自我激励有所增强,但自我约束机制欠缺
“山中有只老虎,要让它充分发挥虎威,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不能用绳索捆绑,捆绑了就不能活动;二是老虎本身要健壮,否则,即使绳索放开,也缺少活力。”蒋一苇以“老虎”喻企业,谈到承包制在使企业能活动、增活力上的得失。
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之所以能捆绑企业,凭靠着政企合一和“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蒋一苇认为承包制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两权分离。企业在对国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后,比较有权自主经营了。但由于发包者就是政府主管部门,政企并未完全分开。“为什么政企完全分开这样难?”老专家指出,“其根源就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国有资产管理权搅混在一起。当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时,政府部门与企业本应是平等的经济关系,却以‘行政主管’面目出现,对并非‘行政下级’的企业施加干预。”
谈及企业内部增活力,蒋一苇说,承包制确有激励作用,但自我约束的机制不够强。承包中有的承包期较短,部分承包者容易滋生拚设备、现得利的短期行为。完成承包基数后,许多企业留利中相当一部分化作消费基金,多发票子,笼住人心。特别是实行厂长、经理个人承包的企业,人际关系处理失当时,往往出现承包者与职工对立的局面,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形减弱。
国营企业不能走私有化的路,股份制可明确产权,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有效组织方式
蒋一苇说:“当前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是把笼统的“不明确的产权变为比较明确的产权。解决问题的较好途径是通过全员财产风险抵押来增强承包中自我约束的机制;在完善承包制的基础上,经认真试点,一部分企业和企业集团可逐步试行股份制。” 1986年前后,全国曾出现过“股份热”的动向。一些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如广东)和改革试点的城市(如沈阳、重庆、武汉),涌现了一批自发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但紧接着引出了反对股份制的尖锐评论。直到党的十三大明确了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争论才得以平息。谈到这段波折,蒋老说:“国营企业不能走私有化的路,但公有制的形式是可以改革的。股份制就是可供试验的一条途径。”
蒋一苇认为,社会主义股份制不同于资本主义股份制的总特征是,除城乡居民个人股外,国有股、企业集体股、企业职工合作股、社会法人股等种类的股份都属于公有性质,公有股份占总资产的主要部分。他这样归纳社会主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作用:
——确认企业资产的所有者,确定各所有者拥有的所有权份额,使资产归属明确化。投资者都要对资产增殖负责,有助于消除盲目投资的“投资饥饿症”。
——股份制企业内部建立产权组织(股东会)、经营组织(董事会)和监督组织(监事会),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使两权分离规范化。企业只有股东,不再有什么“主管部门”,可最终实现政企分开。
——实行股份制,可以通过企业之间参股、持股,使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能联合,并且由生产联合、经营联合上升到资产联合,促进资产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实行股份制可以广泛推行职工入股,使企业的职工“联股联心”,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更好地体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主义原则。
——只要公有股占资产的主要部分,有条件又有必要的企业可以向社会发行一部分股票,有利于把社会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减轻社会的消费膨胀。
股份制试点,应以明确企业内部产权关系为先,宏观管理要实行政资分开、利税分开、投贷分开
蒋一苇强调,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切不可一哄而起。
实行股份制的前提条件,是产权多元化。如果是单一所有者的企业,当然没有必要实行股份制。只有多个所有者共有的企业,才有此需要。蒋一苇说,有人一提股份制,就以为要向社会发行股票。其实,世界各国的股份公司有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行股票,占少数;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只在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占多数。他主张,我国试行股份制,除极少数确有条件的企业可出售股票外,绝大多数企业应以明确内部产权关系为先。
实行股份制,在政府宏观管理上要做到:政资分开,即政府行政管理权和全民资产所有权分开;利税分开,在调减所得税税率后,持国有股从企业取得分红;投贷分开,政府投资取得红利,贷款取得利息,再不要搞类似“拨改贷”的概念混淆了。此外,亟需制定《公司法》,使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经营和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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