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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行政诉讼法是法制建设一件大事 王汉斌向人大常委会作行政诉讼法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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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制订行政诉讼法是法制建设一件大事
王汉斌向人大常委会作行政诉讼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今天开始审议行政诉讼法草案。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对行政诉讼法草案作了说明。
他说,制订行政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制订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个法的制订,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都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考虑到这个法律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的精神,建议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决定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关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王汉斌说,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具体受理案件范围是:一、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明确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对罚款50元以上、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过去有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对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三,侵害公民、组织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第四,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发给许可证和证明,行政机关无理拒绝发给或者故意拖延不发的;第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这些规定比人民法院现在受理案件的范围有所扩大,对进一步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王汉斌说,草案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和合议制度。第四,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五,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王汉斌说,草案根据方便公民、组织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和判决的执行,以及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则规定:第一,级别管辖。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业性较强的发明专利的确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地域管辖。一般行政案件的发生地同被诉行政机关的所在地是一致的。因此,草案规定,行政案件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裁决的案件,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草案对特别管辖作出规定:因人身自由权利被侵害而提起的诉讼,由起诉人所在地或者被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王汉斌说,法院对行政案件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合法、但是可能不完全合适的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处理,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因此,草案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第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第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第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四,对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轻重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改变,但对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关于关于判决的执行,王汉斌说,行政案件判决的执行涉及行政机关,法院认为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行政诉讼法对此作出规定。为此,草案规定,被诉的行政机关对判决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判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通知银行从被诉的行政机关的银行帐号内划拨。第二,对被诉的行政机关按日处以迟延罚款。第三,向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通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拒不执行判决,拒绝改变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草案也规定,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王汉斌说,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了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等责任问题得不到解决,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组织被侵害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则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赔偿原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前,草案规定:第一,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先承担赔偿等责任。行政机关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个人行为,由个人负责,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第三,赔偿的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损失的,按每日一定金额赔偿,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赔偿。第四,行政机关的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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