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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 将野生动物法草案更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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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
将野生动物法草案更名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今天说,鉴于野生动物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因此建议将这部法律的名称改为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上,林涧青在作对野生动物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制定这个法律是很有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他说,草案规定的本法的名称是野生动物法。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本法的主要内容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为体现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主张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有的部门认为,本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还包括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主张本法的名称不作修改。法律委员会同意前一种意见,因为本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同时把本法的名称改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后,仍然可以规定合理开发利用的内容。
林涧青说,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委员、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提出,按照这个规定,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一般仍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处二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偏轻。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至于违反法律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仍然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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