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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建议我国加入“外空三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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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建议我国加入“外空三条约”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决定加入“外空三条约”的议案。
这三项条约是:《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李鹏总理在议案中说,近年来,我国外空事业发展较快,商业性外空活动已进入国际市场。加入“外空三条约”,遵守其具体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外空活动的开展,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务院认为,为积极开展外空活动,促进这方面的国际合作,维护我国正当权益,使我国外空活动更加规范化,加入这三个条约是必要的、适宜的。
议案还说,鉴于台湾当局曾用中国名义签署和批准了《援救协定》和《责任公约》,我国在加入这两个条约时应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上述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会上,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受国务院委托,就这项议案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关于建议我国加入“外空三条约”的主要理由,朱启祯说,第一,近年来,我国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增多,我国卫星发射和搭载服务已进入国际市场。许多国家纷纷与我国接触,要求提供有关服务或进行合作项目。我国航天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引起世界各国的注目。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加入“外空三条约”,许多国家对我进入国际市场存有顾虑,担心我国不承担“外空三条约”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第二,我国是《外空条约》的加入国,“外空三条约”是《外空条约》有关条款的扩充和具体化。即使我国不加入“外空三条约”,也同样受《外空条约》中关于援救、赔偿和登记原则的约束。加入“外空三条约”有助于维护我国正当权益,使我国外空活动更加规范化。有关援救的具体费用和赔偿责任问题,一般还将通过双边协议做出具体安排。第三,就《援救协定》来说,该协定规定了各国对宇航员进行救助的义务,对促进和平利用外空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虽无宇航员,但加入《援救协定》,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第四,就《责任公约》来说,由于国际外空活动日益频繁,空间飞行器不断增加,这些外空飞行器一旦发生事故都有可能给我国造成损害,加入《责任公约》可以援引该公约的规定,使我国于遭受损失后可获得补偿。另一方面,如我国空间飞行器对他国造成损害,也应根据同样的原则和规定处理。这将有利于合理解决这方面的争端。总之,在我国航天事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入“外空三条约”是必要的,不仅将促进我国在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而且将有利于我国进入航天领域的国际市场。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我国加入“外空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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