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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委认为可暂缓通过标准化法 委员们对该法草案修改有重大不同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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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人大法委认为可暂缓通过标准化法
委员们对该法草案修改有重大不同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说,由于委员们对标准化法草案的修改还有重大的不同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这次常委会议暂缓通过,法律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
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上,宋汝棼在作对标准化法草案审议情况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标准化法,对于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很有必要。草案大体上是可行的,但有些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适当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有些重大问题还需修改。
他说,关于对是否规定制定农产品的标准的问题,意见仍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法应当规定必须制定重要农产品的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了之后难以要求农民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目前只能规定农产品收购标准,但这同农产品质量标准并不是一回事,建议本法暂不做规定。
宋汝棼说,草案中规定了六种标准,即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部标准和出口标准,委员们对上述规定意见比较多。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规定出口标准没有必要。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由合同双方约定。不同国家的用户,对产品可能有不同的要求,难以搞出一套适合各个国家的用户要求的出口标准。有些委员提出,专业标准和部标准都是全国性的,有了专业标准,就不必要再规定部标准。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出口标准和部标准的规定。
他说,关于本法是否规定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财经委员会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只规定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即可,不应再规定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的委员认为,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既然都是全国适用的标准,不应因批准部门的不同而规定两个名称。至于规定地方标准,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认为必要性不大,特别是机电产品,不宜制定地方标准,而且不利于不同地区的商品交流,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有些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认为,制定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经实践了多年,对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很有必要,本法应保留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有些委员认为,从根本上说,标准化法只应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但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建议本法除规定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外,对草案中关于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可以保留,作为过渡性的解决办法,将草案中关于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修改为: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专业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有地方特点的产品,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施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后,地方标准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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