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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将接受大陆同胞探病奔丧申请 台湾“入出境管理局长”作出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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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台将接受大陆同胞探病奔丧申请 台湾“入出境管理局长”作出说明
新华社香港十一月四日电 台湾当局已决定从十一月九日起由台湾“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接受大陆同胞赴台探病奔丧申请。台湾“入出境管理局”局长汪元仁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事由:
1、父、母、配偶或子、女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2、父、母、配偶年逾八十岁,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行动困难者。3、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二、申请方式和留台期间规定:
1、申请人尚在大陆者,应经由香港地区来台,由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代为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由在台其他亲友代为申请者,应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探病对象委托书。
2、申请人已抵达香港地区者,应向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的“中华旅行社”,或九龙何文田自由道二号“港九救济委员会大陆同胞来台服务处”申请,转“入出境管理局”核发“来台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送“中华旅行社”转发。如申请人在其他海外地区,应向台湾驻外单位申请,再转“入出境管理局”办理“旅行证”。
3、探病者限于医院开具诊断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4、申请奔丧以死亡者死亡后六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5、在台停留时间为两个月,如被探视对象亡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得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延长停留时间一个月。
6、申请人必须具备“返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之“再入境签证”,有效期至少为二个月,并持有“来台旅行证”、回程机票,以上物件不全,台湾海关得将申请人原机遣送出境。
汪元仁还声称,申请人若参加共产党或台湾当局认定的所谓“叛乱组织”、以及所谓“涉有内乱罪、外患罪”,则“绝对不会获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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