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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采挖证” 保护药材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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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发放“采挖证” 保护药材资源
八月三十一日,你报刊登的《兴安盟的防风产量锐减》的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是存在的。
我盟有关部门已决定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和发放采挖证,实行保护与采挖相结合。对中药材的收购、经营由当地医药部门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抬价抢购、破坏和掠夺野生药材资源。为方便基层群众卖药,在药材收购旺季,医药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分销店代购,派员到基层设点收购。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
兴安盟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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