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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人东西也会坐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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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捡”人东西也会坐牢
前不久,在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审判长宣布终审判决:被告人何明柏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事情是这样的:去年7月16日,赣州市个体汽车驾驶员何明柏搭乘李通发的汽车,途经某厂时,李通发下车到其亲戚处取回了寄存的1万元债券。李回到车上当着何的面清点,并告知何是1万元。其后李又因有事下车,裤袋内的全部债券滑落在驾驶室座位上,何趁机将债券藏起。当李通发发觉债券丢失,赶回车上,询问何是否看到,何矢口否认。后何在脱手债券时被人发觉。
对于何明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司法机关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明柏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侵犯财产罪或盗窃罪。理由是: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从本案看,何取得李的债券,显然用的不是秘密窃取的方法,而是由于李自己的过错,失去了对债券的实际控制,何“顺手牵羊”;同时,何主观上也不存在窃取财物的故意。如果不是李的过错,也就不会发生本案。因此何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侵犯财产罪,应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处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何明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主观方面,藏匿他人债券,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窃为己有的故意。客观方面,采取了隐蔽的手段,将李滑落在自己汽车驾驶室内的债券藏匿起来。另外,其所“捡”之物,既不是遗忘物,也不是遗失物。只是李从口袋内滑落到自己的驾驶室内,不能视为李对此物失去了控制。试问,如果主人在自己房间里发生类似事情(如口袋里的东西滑落在沙发上),客人能将东西“捡”走而不被认为是盗窃吗?
该案经江西省赣州市法院一审和赣州地区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遂认定被告人犯有盗窃罪。(赖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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