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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海商侵权纠纷案在沪一审结束 “日欧公司”被判向福建一公司赔付巨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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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一起海商侵权纠纷案在沪一审结束
“日欧公司”被判向福建一公司赔付巨款
新华社福州11月5日电 (通讯员翁德云、记者蔡清河)上海海事法院日前对福建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起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简称“日欧公司”)预借提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日欧公司)赔付原告货款损失3972万多日元、货款利息损失人民币34万多元、原告应支付第三人(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23万余元、营业利润损失6133万多日元。这是我国海事法院判决的首例海商预借提单侵权纠纷案。
据悉,1985年3月,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为进口3000台日产东芝RAC—30JE型单冷式空调机,与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限自同年6月至7月31日。三明通商株式会社在日本国向东芝公司订购了合同约定的空调机,并交
“日欧公司”承运。“日欧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分别于1985年6月30日至7月25日,两次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已装船的提单。为此,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持提单去福州港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到货物。同期,三明通商株式会社通过开证行,却提取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因此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遂委托福建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于1986年3月向上海海事法院投诉,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日欧公司”委托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应诉,并作出答辩和反诉。
上海海事法院经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和认真审理,查明“日欧公司”在签发上述提单时,承运船舶“大仓山”轮根本不在日本港口。法院认为,“日欧公司”签发的货物已装船提单是虚假的,属于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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