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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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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7
第5版(理论)
专栏:

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李宝柱
在我国历史上,官员个人凭借政治特权和经济垄断而经商(简称为“官商”)的现象,衍续了两千年之久。这一悠远的历史现象,赖以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它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考察一下这些问题,认识“官商”的本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危害,是有一定意义的。
历史上的“官商”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
历史上的官商,自两汉迄于明、清,始终是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的。官僚经商全是凭借其封建特权,概莫能外。
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曾将蜀郡铜山铁矿收益权赐给宠臣邓通。汉武帝时曾一度取消了这种特权,下令严厉禁止官员经商,在他去世后,霍光当政,官僚经商的特权又东山再起。霍光之子霍禹即率先经商,私营屠宰业并兼售酒业。至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近臣,多私自贩卖。成帝时,丞相张禹就是个内殖货财的大官僚兼大商人。
东汉时期,对官僚经商从未加以限制。政府官员仍享有经商特权,追逐商利之风在官场极为盛行。降及两晋南北朝,官僚经商仍属合法。东晋以后,又赋予其免税特权。因此,官员于商利所在,更是趋之若鹜。上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余者“渐冉相仿,莫以为耻”。
唐、宋以至明、清,历朝虽曾屡颁官僚经商的禁令,但都很不彻底。例如:唐朝因官僚经商积重难返,遂下令一律依百姓例差科,实际上是默许其合法性;明初,所禁经商者仅是四品以上的大官;清初,亦只禁地方官“恃势贸易”。在通常情况下,官僚经商实际是一种特许的权利。
纵观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可以看出,官商所以绵延不绝,主要是靠了历代朝廷赐予或默许的封建特权。
官商之所以根深蒂固,又在于它常与皇权串通一气。历史上皇帝、皇族、外戚直接利用皇权经商者,也大有人在。
南朝宋孝武帝诸皇子、公主、后妃皆置邸舍,追逐什一之利。北魏太武帝时,太子拓跋晃亦贩酤市廛,与民争利。北齐后主亦曾置穷儿之市,躬自交易。唐朝诸王、公主置邸店贩鬻者,亦颇为不少。明朝武宗朱厚照则更为典型。正德年间,他于京师繁华之处强拆民居建店,或以官店改易,或强夺权贵之店,作为皇店。这些皇店拿着皇帝的敕书,打着皇帝的招牌,拦截商贾,横敛多科,肆行勒索,而莫敢谁何。
皇帝、太子、公主、后妃及宗室诸王纷纷经商,对官僚经商形成一种世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官商如虎添翼,益发有恃无恐,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甚焉”。
历代的官商,也正是倚仗着以皇权为后盾的封建特权,几乎垄断了所有最能赚钱的行当。汉代的辜榷,即独揽某项生意的专利,只有达官贵人才能拥有;开设邸店,搞囤积居奇,自南北朝至明、清,也一直是官商独占鳌头;可坐收倍乘之息的高利贷业,最主要的经营者也是贵戚官僚。凡属新出的最赚钱的行当,如清代的票号、钱庄,咸为官员捷足先占。
有时,官商还利用其垄断地位,别创捞钱新花招。如明代的贩盐业,名义上是由政府垄断的,贩运者必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盐引(即准许贩盐若干的批件)。而当政府发放盐引之时,内外权豪势要遍持书札,预托抚臣,诡名包占。抚臣畏惧权豪们的势力而不敢违抗,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与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权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一些近臣则直接向皇帝奏乞,常得数十万引。因此,权贵势要遂将贩盐业的国家垄断化为私人垄断。一般商人欲想贩盐,必须从权贵之家购买盐引。于是,倒卖盐引成了权贵们捞钱的一个新门径。当时,权贵之家每占盐一引,足不出户,即可坐收六钱之息,千引则可坐收六百两,万引则可得六千两,数十万引则可得银几十万两。
由于上述原因,使历代官商常致暴富。譬如,萧梁时,益州刺史萧纪在蜀十七年,收商利得黄金万斤,银五万斤。南宋初年,大将张俊牟商利获银无数,惧人偷盗,乃以每千两铸为一球,称之为“没奈何”。明朝礼部尚书董份放债,年得息钱数百万,以此富冠三吴。清朝乾隆的宠臣和珅经商的本钱就有七千多万两白银,其家产折银约八亿两,相当于清政府乾隆中二十年财政总收入,超过乾隆年间所耗军费八倍。如果不是利用封建特权经商,就不可能有其敌国之富。
可见,我国历史上的官商,并不是产生于资本主义开始萌芽的时期,也不是封建主义受到外来资本主义冲击之后才出现的,而是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它根本不是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时的产物,更不是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必然转换物,而是封建特权的产物。
历史上的“官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
我国历史上的官商,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条件下,它只能是把商业同封建经济和封建特权结合起来。这是它不同于近代欧洲官商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中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建立在封建特权基础上的官商,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阻碍和破坏作用。
首先,历代官僚经商,不论是搞辜榷,还是开设邸店,或是放高利贷,都与生产领域没有多少直接联系。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以不等价交换方式,靠侵占和欺诈手段,贱买贵卖,来攫取暴利,官商的盛行并不创造社会财富,也不能促进社会的一般经济的发展。其次,官僚经商凭借封建特权,在经营中采取各种超经济的非法手段,势必会破坏市场规则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仅以明朝为例,皇帝、贵戚官僚的店铺,其开设往往就是靠强占民房,其经营亦多是强买强卖,稍有不从,辄加凌辱。王店和皇店,害民尤甚。明朝万历中,福王开设店铺,强令各项客商杂货俱入其店出卖,不许附近私店擅行停宿。皇店榷商贾舟车,微至担负之利,亦皆有税,负贩小物,无不索钱。权贵们野蛮经商的直接后果,一是排挤了民营商业,如贩盐业由于权贵势要的垄断,使民商资本微细者,敛迹退避,不敢营运;二是造成了物价飞涨的严重社会问题。正德中皇店建立不久,明人石天柱即指出:“数年来,皇店之设,商贾苦于苛索,小民艰于贸易,以故诸货不至,物价腾踊。”
由此可见,官商是商业、市场、社会经济秩序和商品经济的破坏因素。官商作为封建特权的产物,其归宿只能是封建主义,它只能在商业中助长封建主义。
就官商资本的出路看,官僚经商所聚集的财富,除了其自身挥霍享受及继续用于经商、放高利贷之外,其余主要是用来购置土地,搞封建剥削。因为在封建社会,土地既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和财富的主要保障,又是社会地位和一切权力的基础。所以历代官商都不遗余力地抢购土地,实行对土地的兼并。官商资本与封建土地制度的结合,造成了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不仅冲销了官商在商业上带来的虚假繁荣,而且进一步钳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官僚经商的影响下,民间商业资本纷纷向官场投资,大搞行贿、买官、买权、买靠山。
在封建社会,商人如能与官府、官僚贵戚相结托,以封建势力为靠山,就能为自己经商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历代富商大贾不惜重金行贿,钻营勾结官府与官僚。西汉时期,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唐代,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元稹《估客乐》诗说:“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者勍。”即是商人勾结权贵的生动写照。明、清时期,富商巨贾为“蔑祸而固福”,亦必须“援结诸豪贵,藉其荫庇”。
同时,富商大贾并不满足于结托权贵,更希望自己跻身于官僚之列,买官也是商业资本的重要投资之一。而古代的卖官鬻爵制度,则为富商大贾进入官场提供了一条方便途径。自西汉惠帝卖爵、文帝“入粟拜爵”的制度一出,历代沿袭,直至清朝末年,捐官买爵始终是富商大贾凭财力溷迹官场的捷径。富商大贾由此夤缘并进,尽居缨冕之流,“大者上污卿,小者下辱州县”,造成了无商不官的局面。
在为官经商、官商勾结、以商致官这三者的协同作用之下,整个商业即在更大的程度上陷入了封建主义的牢笼。
历史证明,官商的存在,并不能促进民间商业的发展,而只能是扼杀民间商业或将其导向封建主义。
封建社会不可能杜绝“官商”
尽管官僚经商在封建社会往往是朝廷赐予或默许的一种特权,但如果允许官商滥用这种特权,“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败坏吏治,助长奢侈之风,也必然会加剧封建统治的腐朽,加速封建王朝的的覆灭。所以,即使在封建社会,当一个王朝的统治还比较清明的时候,为了长治久安,也要对官僚经商加以严格限制,甚至明令禁止。
西汉武帝时,即曾明令食禄之家不得兼取小民之利,严禁官商勾结分利。唐太宗时,亦曾令“五品以上,不得入市”。后又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信在市兴贩及开设邸店沽卖。玄宗时,又令清资官不得干商利,已置店铺者,必须转让出卖。代宗时,复禁王公百官置邸铺贩鬻,并委御史台纠察。后因禁而难止,遂下令一律课税,不许享有免税特权。穆宗、武宗、宣宗时,又一再重申官僚经商要依百姓例差科。明初,朱元璋曾下令:“官员之家,不得于所部内买卖”,“凡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债”,严格限制权贵经商。明宪宗、孝宗时,又两次下令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权贵经商受到制裁者,在明朝不乏其人。如洪武中,驸马都尉欧阳伦遣家奴贩茶出境,事发后,伦被赐死,家奴伏诛。景泰中,驸马都尉石璟因遣家奴以官船货贩私盐,为十三道交劾,免官为民。天顺中,都指挥孙显宗家奴私置店房,邀截商货,逼勒取利,遭弹劾后,充军贵州。清初,亦曾多次颁布各种禁令,如违者即治重罪。
综观历朝对官僚经商的限制,不可谓不周;对违禁经商的惩治,亦不可谓不严。然而,在靠一系列封建特权来维系统治的封建社会,仅凭几道禁令,是不能彻底阻止官僚经商的。因为,周密的限制与严厉的惩治,都没触到问题的根本。而且,随着封建王朝的腐败没落,那些限制、打击官商的政策又必然弛废。因而历代限制官僚经商的诏令,虽陈陈相因,但官商却屡禁不止。
以上说明,我国历史上的官商从来不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火箭,从未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官商存在两千年,始终也未换来商品经济的大发展。没有任何根据可以将允许官商的存在,视为是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惩治官员经商,根绝官商劣迹,对于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决无任何损害,只会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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