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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治环境中全面运用调节手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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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07
第5版(理论)
专栏:

在整治环境中全面运用调节手段
杜飞进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明后两年的主要任务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这项任务,要加强宏观控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调节手段。在目前经济过热、通货膨胀明显以及流通领域混乱现象发生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些有力的行政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明显的效果。过去一个时期,针对我国旧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单纯用行政手段来推动经济运行的弊端,人们强调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实行间接调控,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是说可以统统取消行政手段。我们之所以要改革旧的经济体制,主要不在于旧体制采用了行政手段,旧的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不能完全归结为采用行政手段,而是因为单纯采用行政手段,使得许多决策措施违背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但这也不等于说,任何行政手段都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的。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采取某些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的某些无规则行为,对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管理,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和持续地发展。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只要依靠行政手段就行了。整治经济环境,实现宏观控制,必须运用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调节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达到,而且从根本的、较长远的角度来说,整治经济环境,建立以“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主要的还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这首先是因为,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采取某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是回到旧的体制上去,而是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真正建立起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新经济体制,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其次,当前整治环境所面临的混乱现象,尽管有一些是因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致,但也有不少是经济运行本身的一些原因造成的。针对前者,自然要靠行政手段,至于后者,则要靠经济手段。第三,整治经济环境中所运用的行政手段,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指挥、组织和监督活动,它不同于旧体制的“行政手段”。而且任何行政手段的运用,都要受到经济手段的制约,即只有在经济手段的运行过程中,合理地使用了行政手段,才能使企业经营以至整个经济的运转治而不死、活而不乱。
还应看到,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中,无论运用行政手段还是运用经济手段,都需要法律手段的制约与配合。这是因为,第一,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整治环境过程中,任何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也都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应违背法律。就行政手段来说,首先是行使行政手段的主体必须合法,其次是行政手段的行使过程必须规范化、程序化。经济手段也同样,它必须以法律手段为凭借,使人们在运用经济手段时有所根据,有所约束。第二,法律作为与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行的一种手段,在整治环境工作中,可以起到重要的保护、调节和监督作用,这些都是其他手段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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