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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认人 人不毁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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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1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政法论坛

法不认人 人不毁法
晨舟
三塘铺镇的副镇长朱龙福在法律面前认了输,按法院的判决去民事审判庭交了50元赔偿费。这个输认得好,得到了群众的赞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啦!
这笔赔偿费数目虽小,但却体现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件事可以给人们以启示:胡秋元敢告镇长,敢于“鸡蛋碰石头”,说明群众已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敢于秉公办案,不怕得罪地方官,说明司法人员的素质已提高了一步;而朱龙福最后遵照法院的判决,拿出50元赔偿损失,没有去听那些“七嘴八舌”,也说明经过这一教训,他的法制观念增强了,不认为接受法院判决是有失尊严了。朱龙福的行动,也使许多基层干部明白了:办事情,即使是出以公心,也不能采取违法的办法。而且,要真正做到秉公办事,就必须依法办事;秉公办事的“公”的尺度,即是法律。
朱龙福在法律面前认输,既说明了法律的尊严。法不认人,人不毁法,事情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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