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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倒”不可忽视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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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16
第2版(经济)
专栏:治理环境 整顿秩序

对“官倒”不可忽视法律制裁
金犁
前两天,与一位厂长谈起人民日报10月26日刊登的监察部对13起“官倒”案的处理。他很不以为然。他说,监察部的处理,主要是经济处罚,其实罚得再多,也是罚国家的钱,对那些“官倒”来说,又有何痛痒?现在社会上有句顺口溜,“私倒”怕罚款,“官倒”怕法办。
仔细品味,觉得他的话的确有几分道理。在目前的所有制形式下,企业的干部、职工名义上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实际上,二者依然是两张皮,不然的话,为什么有些“官倒”为了一点小小的贿赂,就不惜转让、出卖本企业的大利益,而这类事情在私营企业那儿却行不通。还不是因为企业损失再多,也是国家的,与己无关;而贿赂再少,却是自己的。所以对待“官倒”,只给他所在单位或公司经济上的处罚,并不能击中他的要害。
某些“官倒”在倒买倒卖的过程中,不仅通过吞吃差价,非法牟利,往往还通过权利转让,为“私倒”再次倒卖提供方便,暗地里获得“私倒”的贿赂。而这部分收入,因为无据可查,不易发现。因此,仅仅没收“官倒”及所在公司非法倒卖所获赃款,并对其公司罚款还远远不够。有时即使把“官倒”降级降职,给他党纪处分,他仍会通过收入与损失的比较,而暗暗庆幸。
这样,不但不能对当事者给予实质性制裁,对其他“官倒”们也不能起到足够的警告的作用。某些“官倒”还会通过比较,觉得还值得再次冒险。
故此,笔者认为对“官倒”不可忽视必要的法律制裁。其实,“官倒”与贪污相比,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该动用法律手段时决不可轻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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