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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委等连日召开座谈会 听取对行政诉讼法草案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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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1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法委等连日召开座谈会
听取对行政诉讼法草案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记者周长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连日来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法律院系等方面人士对行政诉讼法草案的意见。
参加座谈会的同志认为,行政诉讼法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法律的制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权力,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多数与会同志对草案充分体现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宗旨感到满意。
关于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问题,行政机关的同志和法律专家们建议将行政部门制定的大量的行政规章也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因为行政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谈到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时,司法部门的同志和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草案规定的范围比较符合实际,在我国目前行政法还不完备、行政审判力量和经验有限的情况下,受理范围不宜过宽,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一些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成员则表示,草案所规定的5个方面太具体、太狭窄,容易挂一漏万,希望进一步扩大收案范围。
关于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问题,法院系统的同志和一部分法律专家认为,对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判决变更。行政部门的同志提出,法院无权对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这样容易造成审判机关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倾向,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
有的同志指出,在诉讼过程中,被公民和组织起诉的行政机关,还是称“被告”为宜,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也照顾到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有的法律专家和律师认为,草案应明确规定律师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的法律专家对草案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采用调解方式”提出不同意见,认为通过调解既便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动性,也可减轻法院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法院系统的同志还提出,行政案件宜采取“先复议,再起诉”的办法,通过行政复议,这可使行政机关的多数错误能自主纠正,发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同时仍然可保护公民的诉讼权,也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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