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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一九五二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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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3-14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一九五二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全国棉花生产,已超计划完成任务,成绩甚好。今年的任务是既要保持一九五一年全国棉田种植面积水平,又要完成一九五二年的粮食增产计划,以提高棉田和粮田的单位面积产量。为此,特将一九五二年的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规定如下:
一、一九五二年的棉粮比价
地 区 粮食种类每斤7—8吋中级皮棉换粮数量
河北、平原、山东 小米八—九斤
山西 晋中小米八·五—九·五斤
晋南小麦七·五—八·五斤
陕西、河南小麦七·五—八·五斤
湖北、江西、湖南 中熟米 八—九斤
苏北、苏南、皖北、皖南、浙江 中籼米 八—九斤
西南、东北自行规定自行规定
附注:1,小米区米价按当地米价计算,十二月一日后按新米价计算。
2,中熟米相当于籼稻二机米。
二、上述比价是国营贸易公司和合作社向农民收购棉花出售粮食的价格,亦即农民售棉所得的实际价格,不论任何季节,均应保持在此幅度之内。至于各个接壤地区的粮价,例如河北、山东、平原接壤地区的粮价,应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随时调节,保证棉价的平衡。
三、各地棉价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规定并保证比价的执行。合作社应根据国家棉粮的生产和收购情况,在国营贸易公司协助下,进行预购和赊购工作。在合作社预购棉花时,各级农业部门应协助动员农民进行订立合同的工作。在贸易部门和合作社力量不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协助国营贸易公司及合作社用一切办法保证上述比价的贯彻执行。四、实行“优级优价、低级低价”的政策,提高分级检验技术,公平合理地按级给价,严禁压级压价。皮棉籽棉差价以及良种籽棉加价收购办法,仍按一九五零年中央人民政府农业、贸易两部联合指示执行。五、为了适当平衡粮田棉田的公粮负担比例,为了保持植棉面积,特规定棉田的公粮负担办法如下:凡过去棉田的公粮负担占棉田应产量的平均比例在百分之十一(例如每亩棉田应产皮棉三十斤,负担三点三斤)以上的地区,其负担办法照旧不变;过去棉田的公粮负担占棉田应产量的平均比例不及百分之十一的地区,应把当地棉田的公粮负担的平均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十一。具体办法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区情况拟订,报本委批准后施行。
以上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保证执行,并向农民深入宣传,提高农民增产粮棉的积极性,保证种粮和植棉任务的完成。
主任 陈云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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