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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草委会专题小组会议结束 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一些条文作了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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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香港基本法草委会专题小组会议结束
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一些条文作了修改
新华社广州11月18日电(记者蔡忠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会议,经过3天认真、充分的讨论,于今天结束。会议对本专题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参加会议的委员认为,现修改的条文将更易为香港各界大多数人士所接受。
在小组会议中,委员们对有关条文逐一研究讨论,特别重视的是香港人士关注较多的第16、17、18、22和169条。委员们本着合作协商的态度,经过反复研究,对上述条文的修改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如讨论第169条时,委员们提出了几个修改方案,经充分商讨,最后决定对第169条作出修改,大意是: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文自行解释。在审理案件时遇涉及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而对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案件的判决,那么在对该案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解释,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又如第22条,委员们参照香港现行法律的写法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专题小组在讨论中,还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小组对这个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产生办法、人员组成进行讨论后,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专题小组将把3天来讨论的结果整理成报告,提交将于12月上旬召开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
政治体制专题小组将从明天开始讨论本专题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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