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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予”才有“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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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24
第2版(经济)
专栏:短评

有“予”才有“取”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是句老话,并非新理。但正像许多常挂在嘴边的老话一样,说“疲”了,做时反而走样更厉害。
这一点,在对待农民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几年,没有哪一级领导不强调农业重要的,没有谁不表示要竭诚为农民服务的。可实际上,不少干部要求农民按时按量交售合同定购粮和其他农产品时,“硬”上加“硬”,指标层层加码,任务必须保证完成;而给予农民的服务则往往是“软”而又“软”,陷于落空,就连用以维持正常生产的“挂钩”化肥、柴油等,也常常不能兑现。这两年,为了买到一点平价生产资料,农民不知操了多少心,着了多少急!至于抽水抗旱时断电、卖粮交猪受刁难一类的事,更是屡见不鲜。向农民要的时候很硬气,需要给农民时却不予保障,农民的积极性怎能不受影响呢?农民不愿多生产,或难以多生产,我们又将“取”什么呢?
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国家还要进一步调整对农业的“取”与“予”的关系外,需要各地在深化改革中,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更好的服务。博爱县采取层层签订双向责任承包合同的办法,“硬化”了“予”的方面,对农民的“取”与“予”便都有了更可靠的保证。合同不再是只要求农民不管干部的单方面的“通知单”,对各级领导也有了约束力;服务,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了,这无疑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大有好处。
从根本上讲,农业发展环境的改善,还有赖于国家对工农这两大产业的进一步调整。国家正在作这方面的努力。但全局是由局部组成的,各地如果都能像博爱县那样,自觉加强自我约束,想办法多“予”农民一些,必将对农村发展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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