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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必须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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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2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乡规民约”必须合法
孙建华
目前农村各种名目的罚款越来越多,而且罚款的数额很大。这样做的依据,大都是“乡规民约”。
不少“乡规民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乡规民约的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有的规定打人致轻伤者罚款1000元,致人重伤者罚款5000元,把本该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用金钱了结,以罚代刑;有的把奸污妇女的犯罪行为看作是伤风败俗,仅仅援引“乡规民约”予以重罚了结。这样规定显然是违法的。
作为“乡规民约”重要内容的经济处罚,虽能起一定作用,但也不是万能的。罚款数额要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和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绝不能交不起罚款就拆房子或拉家具作抵押。这样做,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因此,我们建议各地制订“乡规民约”一定要符合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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