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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公众热烈讨论两个法律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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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1-28
第6版(国际)
专栏:综述

苏联公众热烈讨论两个法律草案
孙润玉
历时一个月的全民讨论苏联宪法修改草案和苏联人民代表选举法草案的高潮已接近尾声。到目前为止,苏联最高苏维埃收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已逾20万条。群众参加讨论的积极性之高,达到少有的热烈程度。
绝大多数群众对苏维埃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些重大改革,如提名代表候选人时不应有名额限制,各级苏维埃进行差额选举,竞选运动由2个月延至4个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及其他经选举产生或由各级苏维埃任命的官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各级苏维埃执委会成员、苏联各部委负责人(主席除外)和法官、国家仲裁人及检察官不得成为相应的苏维埃代表以及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等都表示积极支持。但不少群众对草案的某些规定表示了不同意见,有的甚至持完全对立的立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议》中明文规定:“由上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出区、市、自治区、州和边疆区的法院……应当成为加强审判员独立性的保证之一”。但苏联宪法修改草案却规定法院“由同级苏维埃选举产生”,这自然引起广大群众,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不满。不少群众来信指出,这是从第19次党代表会议精神的倒退,这将难以保证审判员的独立性。
——不少人担心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这一权力集中于一人手中的做法,将不利于发扬民主和实行群众监督。不少人提出,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的候选人最好两个,这样可两者择其一。
对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主席的选举方式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宪法修改草案却规定,今后苏联最高苏维埃将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少群众对这种间接选举的方式提出反对,担心这样做会使代表与选民疏远,甚至失去与群众的联系。
苏联《共青团真理报》最近对6119名不同年龄、职业和阶层的群众进行了调查,仅7.1%的被调查者认为苏联最高苏维埃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86.2%的人赞成直接选举。同样,95.8%的被调查者认为应以直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
——是否保留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苏联的问题,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现行宪法第72条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己决定是否留在联盟的权力,但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就苏联的组成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与现行宪法第72条相抵触。这遭到波罗的海沿岸3个加盟共和国和格鲁吉亚许多居民的反对。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甚至于11月16日召开非常会议,并通过决议,提出苏联法律须经爱沙尼亚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登记方能生效,该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有权暂停苏联立法文件的运用或确定其运用限度。这一决议已遭到苏最高苏维埃否决。
鉴于上述情况,一些人提出推迟通过两个法律草案。这一建议也遭拒绝。一个由11人组成的代表筹备委员会正对全民讨论中反应的意见进行研究整理,具体结果在11月29日举行的苏联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上将见分晓。
(新华社莫斯科1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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