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阅读
  • 0回复

工商联“六大”通过新章程 规定工商联性质既是人民团体又是民间商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0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工商联“六大”通过新章程
规定工商联性质既是人民团体又是民间商会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 工商联“六大”今天通过的新章程规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明确了工商联既是人民团体,又是民间商会两者结合的性质。
与原章程相比,新章程作出重大修改。新章程明确了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统战性、民间性、经济性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商业联合会。
新章程规定工商联的宗旨是“团结工商业界,在国家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友好往来,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对于工商联的主要职能,章程规定:一是参政议政,积极参加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二是对政府的有关政策、经济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并协助贯彻执行;三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协商对话的民主渠道,发挥桥梁作用;四是加强与台湾、港、澳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的及工商界经济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
新章程还对工商联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工商联将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和咨议。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需要设荣誉职务。
(葛海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