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阅读
  • 0回复

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收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捐款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3-17
第1版()
专栏:

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收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捐款办法
第一条 全国各地各界人民及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或个人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之捐款(包括书报代金、抗美援朝慰问金等一切捐款,以下简称捐款)统由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代为收解。
第二条 捐款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如有金、银、外币应由捐款人持向银行(或中国银行)按牌价兑换后再以人民币入账,其他有价证券,实物等一律由捐款人洽商有关单位处理变价后,以人民币交银行。
第三条 各地捐款一律由当地银行经收(北京市捐款一律由北京市分行经收),并由各地代收银行代出收据。
第四条 各地银行应设立“上解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捐款户”(简称上解慰问捐款户),银行总行营业处应设立“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捐款户”(简称慰问捐款户),其动支权属于总会。
第五条 各地银行收到捐款应出给收据,计三联
(附式一):
第一联(收据)交捐款人收执;
第二联(通知)通知交当地抗美援朝分会;
第三联(代传票)银行留作记账凭证。
第六条 各县(市)支行收到捐款,应即收入上解慰问捐款户,于每旬末日营业终了后,结清一笔,信汇上解管辖省分行,并抄具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捐款清单(式样由银行另行通知、简称捐款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于信汇委托书寄报分行,一份连同本旬所收捐款之通知联,送当地分会,一份留存。
第七条各省(市)分行收到捐款及辖内支行解来捐款,应即收入上解慰问捐款户,于每旬末日营业终了后,结清一笔,信汇上解总行营业处,并抄具捐款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于信汇委托书寄报总行,一份连同本旬所收辖内各支行报来捐款清单送当地分会,一份留存。
(必要时得增加一份报区行。)
第八条 总行营业处收到各省(市)分行解来捐款,应即收入慰问捐款户,并于每旬末抄具捐款清单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本旬所收各省(市)分行报来捐款清单送总会,一份留存。第九条 各级银行应在每月月终抄一结账单与各级分会核对账目,并审查有无错误之处。
第十条 各级分会应根据银行所送捐款清单及捐款通知联作出统计,与银行及有关资料(捐款人报告等)核对后按期在当地向人民公布,县分会公布捐款人姓名和数目,省(市)分会公布各县(市)捐款额,城市分会也应公布捐款人的姓名和数目,总会公布各省(市)捐款额。
第十一条 各级分会一律不直接经收捐款,如遇有前往捐款者,应即介绍由银行代收,银行承办汇款时如发觉有以捐款迳汇各级分会者,应予说明出据代收,其余经邮局(或银行)汇至各级分会之捐款,一律由各级分会盖章交当地银行入账,不得提现或转汇。
第十二条 各地总分会、分会所需费用,如慰劳品包装运费等应报请总会核拨,不得在当地捐款内动支。
第十三条 总行营业处慰问捐款户捐款照公款存款计息,各地银行之上解慰问捐款户捐款一律不计利息。银行办理代收解拨,一概不计汇费、邮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五二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前总行(51)总业字第五二○号指示各行处代收抗美援朝捐款办法,有效期限,至一九五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所有一般捐款(包括上解途中者,但武器捐款除外)自四月一日起一律并入慰问捐款户或上解慰问捐款户按本办法办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