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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逐步推行股份制的一种选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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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02
第5版(理论)
专栏:

谈谈逐步推行股份制的一种选择
吴稼祥 钟朋荣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要认真研究,通过试点,逐步推行。本文试图对此提出一点看法。
股份制是搞活企业的一种新的选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企业。要真正搞活企业,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排除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二是硬化预算约束,迫使企业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效益;三是增强企业积累动机,清除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发展。
扩大自主权的企业改革,有助于解决第一个问题,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后两个问题。
首先,对企业的预算约束仍然过软。一般讲的软预算约束,主要指资本增量,如银行软贷款,财政软拨款。承包条件下的软约束,则主要表现在资本存量方面。由于财产不是企业的,企业本身又缺乏约束机制,这就使企业负盈不负亏,结果,收益是企业的,损失是国家的;或者对国有资产进行掠夺性经营,这种加速磨损的行为,实际上是把资本存量变成企业的现期收入。
其次,资本存量约束过软,也使政府在企业自主权问题上容易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对企业在承包期内的不良行为,政府干预不好,不干预也不好。不干预,容易导致国有财产受损;干预,则承包合同等于作废,从而损害了承包制的法制基础。前一段发生的承包制是强化了还是弱化了企业经营权的争论,就是这种为难处境的反映。
再次,承包期限和上交利润额迫使企业追求近期投资省、见效快、利润高的项目;而企业留利形成的新增资产归国家所有,使企业降低了积累的兴趣,往往把留利分光吃光。这就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除了这些老问题外,承包制还遇到了物价总水平加速上涨的困难。物价指数的变动与承包基数的稳定是矛盾的,这一矛盾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削弱了承包制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在物价总水平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承包基数的名义值虽然不变,实际值却不断下降,这种变相减税让利的幅度不见得比承包以前小。长此下去,势必加剧国家财政困难。另一方面,比价关系的变化会使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发生非经营性变动。对这种变动不进行调整,企业苦乐不均,损害经营积极性,甚至造成整个行业都难以为继;如进行再调整,“包死基数”就成了空话,承包制也就名存实亡。
以上这些情况说明,继续搞好承包制的完善和配套,同时也要探寻新的增强企业活力的道路,逐步推行股份制可能是一种好的选择。途径是国有财产存量债权化和企业新增资产股份化
现在,理论界已普遍认为,解决承包制困难的根本出路是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股份化,但如何在国有企业中推行股份制,则看法各异。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处置现有国有资产。有人主张把这部分资产作为股票卖掉,如果这是为了回笼一部分货币,是可以的,但要作为全部国有资产的改革措施,会遇到两方面困难:一是在没有股票市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股票价格。难以解决的矛盾是,股份化以股票市场存在为条件,股票市场又以股份化为前提。二是要居民或其他社会集团买进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也是不现实的。还有人主张把国有资产作股分掉,这种奇思异想根本无法操作。正是这些困难,大大延缓了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进程。
我们认为,有一种处置现有国有资产的简便办法值得考虑,这就是把国家从国有企业的实物所有者变成债权所有者,把全部国有资产都变成国家对企业的贷款,或变成国家购买的企业债券。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评估企业现有固定资产价值,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还是按固定资产净值,或者按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国家的贷款额或债券面额?我们主张按经过适当调整的固定资产净值计算,这不仅方便易行,而且合情合理。债权与股权,债券与股票的最大差别之一,就是前者只考虑利率水平,后者才考虑企业产权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按资产价格计算国家贷款额或债券额,在没有股票市场的条件下不仅无法做到,而且也不应该。至于种种非经营因素造成的资金利润率上的差别,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土地税、产品税等税收杠杆来调节。
债权化以后企业财产的债务人是谁?或者说,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是谁?是企业的全体股东。这些股东是企业已有资产债权化以后产生的,是新增资产股份化的结果。股东可以是国家,在资本增量股份化过程中,国家可以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按新股票价格把一部分债权变成股权。股东也可以是本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企业留利新增的资产归他们所有,并用股票形式量化到个人。股东还可以是企业以外的任何股票持有者。股东在成为企业新增资产股权人的同时,就成了债权化的国家资产的债务人。不过,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般由股东产生的董事会所选定的法人代表来行使或履行。
这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说已经是股份制企业的雏形。走到这一步,已基本完成承包制向股份制的过渡。一个企业是不是股份制企业,主要不是看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比例大小,而是看财产归属方式是独资形式、合资形式还是合股方式。随着企业新增资产的股份化,企业的所有者就是全体股东。在同一个企业中,股权与债权并不排斥,毋宁说股权和债权结合,发行股票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结合,是现代企业的通行模式。
完善企业机制,发展新的宏观调节手段的较好办法
可以从许多方面说明国有资产债权化这一过渡办法的优点,诸如简便易行,而且实行中可以排除人为因素,不易扭曲变形;这样做,也没有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性质,只是采用了比物权占有方式更先进的债权占有方式,如此等等。但是,我们想强调的,还是它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首先,基本上可以解决承包制迄今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使企业机制大为改善。一是使企业获得了真正的自主权,有利于排除政府部门凭借所有权对企业的种种干预。国家不是以大股东的身份而是以债权人的身份与企业交往,而债权又是让金融机构而不是让主管部门来行使,行使直接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就可以大幅度裁减。二是这样做还可以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既是国家资产的债务人又是新增资产的股权人,使用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可以对称起来。三是建立起了企业的积累机制,使企业再不会像以前那样,分掉是自己的,积累是别人的。现在的积累就是自己股票的积累,就是自己长期利益的积累。对个人来说,这样的积累在当前条件下,不仅有使用价值上的目的,在适当时候卖掉股票,可以用于婚丧嫁娶,养老防病;还有价值上的目的,主要是保值增殖。
其次,可以减少物价上涨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侵蚀,扭转高工业增长、低财政收入的局面。今年上半年出现了一种令人因惑的经济现象:国家财政收入的名义值增长不仅低于工业增长,也低于物价总水平的上涨,使财政收入的实际值呈负增长。原因何在?就在于在承包基数既定的条件下,财政收入实际值下降的幅度等于物价上涨幅度。国有资产债权化以后,企业向国家上交的税利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凭借债权收取的债息,债息决定于整个资金市场的利率,而利率随物价上涨而上浮;另一部分是国家税收,通过调节税国家可以征回企业的一部分涨价收入。
最后,要特别指出,这一改革使国有产权由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手段,变成国家调节市场的工具,向“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迈出实质性的一步。通过国有产权的票据化,实现国有产权的商品化,这可以促进产权市场的发育和企业集团的形成,改变目前企业实物兼并所造成的种种弊端;通过中央银行买卖股票、债务的公开市场活动,以调节货币总流量,实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通过股票、债券在不同产业之间的买卖,促进产业政策的实施,以达到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的目的;通过债权形式与股权形式的互换,以及债券、股票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买卖,以监督和改善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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