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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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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0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谈谈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张焕光 王礼明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制定行政诉讼法,并强调以后国家的“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行政诉讼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贯彻落实十三大精神的一个实际步骤。这里仅就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问题谈点看法,并对草案的几个地方提出修改意见。
在当代,行政诉讼已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列为世界三大诉讼。所谓行政诉讼,根据现在公布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规定,是指公民和组织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判决以及执行判决等诉讼活动过程。它与其他诉讼相比,特别是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就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公民、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刑事诉讼是解决是否犯罪、罪行大小和量刑轻重,民事诉讼是处理民事权益方面的纠纷。
二、行政诉讼概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诉人。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不考虑公民或组织是否同意的,因此,行政机关是不会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公民或组织告某个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必须应诉。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就原告提起的“本诉”有联系的事实提起反诉,以抵消、并吞或消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仅只能为被告,而且也不能通过提出反诉,抵消或消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行政诉讼不中止执行原行政处理决定。这是因为,倘若行政处理决定一经提起诉讼就遽然停止执行,就会妨碍行政工作正常进行,影响行政效率,使国家行政管理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但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有例外。例如,行政诉讼法草案第2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人的申请或者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起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此外,国家行政机关在公民或组织提起诉讼后,如果觉得有必要,也可以中止执行原行政处理决定。
四、行政诉讼中被诉人负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规定,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提供证据。但在举证责任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又有很大区别。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主要责任是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承担,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诉人的行政机关要负举证责任,即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某一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和自己无过错。行政讼诉法草案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机关有充足的人员、装备,享有调查取证的便利条件,有现成的材料。
五、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着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行政诉讼则不同,它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的要由法院判决维持,不合法的要由法院判决撤销。而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妥协的协议。
六、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各自的职责权限,不能互相超越或代替。但对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七、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我国不少法律、法规规定,有些行政争议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时,则无需先经过复议程序。
八、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较短。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规定,经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在行政机关作出复议裁决15日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根据各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刑期,规定最少5年最多20年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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