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4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关于严防森林火灾对各级监委的指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3-18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关于严防森林火灾对各级监委的指示
我国现有森林之积蓄量,远不足供应国家经济建设之需要。自全国解放以来,各级人民政府虽重视森林保护工作,并领导群众在护林、造林方面收到一定的成绩;但各地盗伐、滥伐现象仍普遍地存在,尤其是山火蔓延对森林的损失,更是十分严重。其基本原因是这些地方领导干部对于护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既没有坚决执行护林政策,也没有认真把护林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甚至有些干部错误地把护林防火工作与农业生产工作对立起来,或者从片面地群众观点出发,鼓励群众随便烧山,以致每年春季不断发生山火燎原的事故。兹为贯彻执行三月四日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大行政区及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应将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护林防火工作的布置及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并随时督促下级监委进行检查。
二、山区及山区附近的各级监委,应于每年容易发生山火的季节,会同有关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护林防火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于山林火灾发生后及时进行检查。
三、山区及山区附近的各级监委,应监督当地人民政府遵照政务院指示,认真发动并组织群众进行护林防火工作;对于放火烧山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破坏山林者,依法予以惩处;对护林防火工作积极而有成绩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四、山区及山区附近的各级监委,应会同农林机关及当地政府选聘在护林防火工作中表现积极的农民、妇女、青年及农林机关的职工为监察通讯员,以加强森林区域的人民监察工作。
五、各级监委应认真学习政务院的指示及其他一切有关的政策法令,并邀请农林机关负责人报告当地森林情况,及有关护林防火的各种事项以加强业务学习。
以上指示,希各级监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层报本委。
主任 谭平山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七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