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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披露一起案件查处受干扰 厂长赵宏盛犯有偷税罪确凿无疑 青海某些部门公然袒护践踏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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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07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披露一起案件查处受干扰
厂长赵宏盛犯有偷税罪确凿无疑
青海某些部门公然袒护践踏法律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傅刚)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新提供的材料说,青海省某些部门在青海变压器厂厂长赵宏盛因指使偷税被司法机关逮捕之后,不但不支持司法机关的决定,反而随意印发材料,发表不负责任的讲话,隐瞒事实,蒙骗群众,抵制执法,践踏法律。
赵宏盛1986年主持全厂工作后,对财务人员将不应列入成本的6万多元奖金剔除改为奖励基金列支不满,大发雷霆。他下令将这笔款再列入成本以逃避奖金税。另外,他还指使工作人员把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的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等全部列入成本费用。1986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厂财务科长对自查出的这类违纪问题,向赵宏盛提出“如数上报,追改不合理问题”,主管财务的副厂长也建议“这些开支进成本不合理,应在奖金中列支”。赵宏盛最后拍板说:“自查的问题不报,查到时再说。”
1987年5月,这个厂三名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检举了赵宏盛的问题。经所在地平安县税务局、海东行署税务局两次全面查实,该厂1986年偷逃奖金税22.9万元,漏纳增值税、营业税12万元。
平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确认赵宏盛犯有偷税罪,于1987年11月17日将赵宏盛依法逮捕。但鉴于赵在任职期间作出一定成绩、且在案发后能补交税款,决定对赵“免于起诉”,同时,“建议西宁市工交党委、西宁市经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赵宏盛被捕后,在青海变压器厂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一些缺乏税法常识的本厂职工,认为税务部门偏信财务人员的告状,赵宏盛是冤枉的。
作为这个厂的上级西宁工交党委和市经委对此采取了什么态度呢?介绍材料说,他们不顾事实就轻率地印发了《西宁市工交党委、西宁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平安县人民检察院对青海变压器厂“偷税立案”决定的异议意见》。他们认为,“税务局认定的奖金总额不准”,“所谓‘偷税’是不存在的”,要求检察院“撤销立案侦查的决定”。他们对于检察院给予赵宏盛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至今不予理睬。相反,西宁市工交党委副书记康志礼,在赵宏盛释放后的第三天,专程到青海变压器厂召开会议,自称“代表市委、市政府、市工交党委、市经委看望赵宏盛同志”,还郑重宣布赵宏盛继续担任厂长。而对平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免于起诉决定书》和《检察建议书》只字不提。
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也以组织名义印发《关于青海变压器厂奖金问题的调查报告》,通过宣扬赵宏盛的成绩,为他开脱罪责,认定他本人无罪,应撤销立案,无罪开释。
青海变压器厂对赵宏盛释放回厂举行了有组织的欢迎仪式。当赵宏盛乘伏尔加小轿车进厂时全厂锣鼓喧天,鞭炮震耳,汽车鸣笛,还给赵宏盛披红戴花。这种不正常的欢迎活动,不但不能促使赵宏盛认识自己的偷税犯罪行为,反而助长了他目无法纪的气焰。赵宏盛回厂后就对财务人员打击报复。三名财务人员和一名纪委副书记先后被免职,并停发奖金。目前这几位同志无法在厂内工作。
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调查组调查,赵宏盛犯有偷税罪是确凿无疑的,但是他为什么还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和工厂相当多职工的支持呢?调查组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借改革之名,慷国家之慨,以挖国家财政收入,违法偷税、给职工增加个人收入,特别是中层干部得利最多。1986年全厂盈利27.7万元,而赵宏盛却以各种名义发放奖金28.8万元,并且偷逃、漏纳各种税款34.9万元。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负责人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十分重视,多次催促青海省妥善解决,但至今没有结果。最近,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青海省体改办、西宁市工交党委、市经委对这个案件处理的干扰,是对法律的抵制和践踏。它给青海省司法、财税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致使青海省目前进行的财税、物价大检查不能正常进行。这种目无党纪国法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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