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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人士纷纷投书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对行政诉讼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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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0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各界人士纷纷投书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对行政诉讼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李尚志)各地各界人士纷纷投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公布行政诉讼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做法表示欢迎和赞赏。许多来信对这个法律草案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
据介绍,11月9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诉讼法草案意见的通知和公布行政诉讼法草案以来,各地企业职工、农民、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师生,直接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函百余封,普遍认为这种做法合乎人民意愿,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愿望,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又进了一步。许多来信对这个法律草案从总体上表示肯定,认为基本上是可行的。有的信件中说,他们单位讨论了这个法律草案,觉得“条文简明扼要,讲得切合实际”。
有些信中反映,人民群众盼望这个法律能早日制定出来,早日颁布实施。有的信件中认为,“行诉法草案把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制定行政诉讼法“不仅能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这个法律若获得通过、实施“将有助于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也有利于宪法和企业法的贯彻执行”。
许多来信在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基本肯定的前提下,提出了各种修改意见和建议。有的从法理、逻辑上对草案进行分析探讨,有的结合实践和亲身感受畅谈己见,不少信中还对草案的文字、结构作了仔细推敲。
这些来信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比较关注,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许多人认为草案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有的信中提出,草案应规定对一切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都可以起诉,并保证受理,这样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有的信中说,既是行政诉讼法,应包括受理职工对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案件。有的信中提出,受案范围增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为而不为,造成公民、组织损害的失职和渎职行为”。还有的信件提出,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执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列入行诉法的调整范围。
有些来信对案件管辖的规定发表了不同意见。有的信中认为,行诉法是“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案件由被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利于保障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由起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有的信中提出,起诉人与被诉人在同一地区的,应规定到另一地区的法院起诉。
对于是否赋予法院变更权,来信意见不一致,有的陈述应当变更的理由,有的则列举不变更为好的依据。
许多信中认为,行政诉讼法为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群众表示满意,但也有些人担心法院不依法办事。因此,有的信中建议草案作出补充规定:若发现执法者有法不依,可向各级人大常委会申诉,要求对玩忽职守者依法追究责任。
在众多的来信中,也有的对草案表示不太满意,认为草案内容“不具体、不明确”,“远离实际”,“需要进一步好好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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