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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法与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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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08
第8版(副刊)
专栏:

常识·法与非法
田珍颖
正当话剧《天下第一楼》(以下简称《天》剧)誉满京城之际,出自北京一家报纸的新闻,使社会大哗。这则颇有轰动效应的新闻称:《天》剧的作者“被告侵权”,“日前成了被告”……而原告是一本由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全聚德史话》(以下简称为《史话》)的作者。
于是,连日来十几家报纸的记者联合采访《天》剧作者及有关单位,要求向社会披露真相;不少人打电话向北京人民艺术剧院询问此事底细,有不明真相而谴责剧作者的,有对照《史话》和剧作后为剧作者被泼污水而愤慨的;北京剧协则召开了有专家教授参加的讨论会,以维护剧作者的权益。人艺的第一副院长于是之也发表了批驳所谓侵权的讲话。
这一切忙碌之举,原来是因为我们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非要为常识或无谓的事付出巨大代价而不可的现实。稍一冷静,却感到这许多忙碌之上,笼罩着一层浓厚的悲剧色彩,使人怀疑有的宣传法的人是不是懂得法。
全聚德烤鸭店是个存在多年的客观实体,任何人都可以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文字形式去表现它。作为资料的《史话》,与作为文学创作的《天》剧,在全聚德这个客观实体面前,作者的写作与创作权利是平等的。同样,用小说、报告文学、戏曲等形式,在《天》剧和《史话》之后再去表现全聚德,仍是每个作者被保障的自由,绝对无违法可言。在写同一客观事物时,作品出现的不约而同及某些重叠,古今中外,乃是创作常事、文艺常识,何以要引以为怪,以致动之以法呢?
没有任何法律去保障素材和题材的专利。徐悲鸿画马成名,别人就只能去画“非马”吗?拉斐尔、米开朗琪罗、达·芬奇的笔下,都出现过圣母玛利亚的形象,他们的艺术声望,也要用今天某些人的“侵权”、“抄袭”标准来重新衡量吗?
几位戏剧界的教授担心,在作为资料的《史话》与作为文学艺术创作的《天》剧之间,若搭上一条“侵权”、“抄袭”的法律之绳,那么莎士比亚的《李尔王》、《威尼斯商人》,都要因有同样题材的他人之作,而被今人嗤之以鼻。同理推之,郭沫若的《蔡文姬》当应由司马迁究其“侵权”、“抄袭”之罪;而曹禺的《北京人》中的菜单也来自一本资料,若将此“侵权”、“抄袭”之新闻拿到报上起哄,定会比《天》剧“侵权”的新闻更具轰动的效应。鲁迅的《故事新编》恐怕也可以定为“抄袭”吧?
如此这般,一场合法与违法的混战,从概念到实际,会把文学艺术的创作环境搅个天翻地覆,人无宁日。那局面,是维护法律,还是给社会添乱?
由这想到“法与非法”。如今,实行法制是全民心声。公民有告状的权利,倘若他权利受到侵害,诉诸法律得到受理是一大进步;然而,再完备的法,也不能包罗天下万事。如果宣传者们对每件含有矛盾的事都打上法的印记,那不是法的加强,而是法的取消,那也就无所谓法了。
值得注意的是,不属于法的范畴的事,某些新闻单位硬是用“法”的外衣包裹,想以“涉嫌”二字爆出冷门,引人注目,造成轰动效应,以饷天下。有这种不健康的宣传心态的从业人员,倒该想想您懂不懂法?只有拆开这“涉嫌”二字的包装,才能维护法律殿堂尊严。也就是说,必须在法与非法之间,有个明确的界定。那些不是“法”的范畴之内的巨细之事,若要扣开“法”门,我想请威严的法律,在判明法与非法之后,通过正常渠道,予以公正解决。那么,这些事,就能物归其类,该在哪个范围解决,就在哪个范围解决。如此,就不会造成由法学专家和文艺教授去讲“ABC”的国际超级笑话,也会避免由明镜高悬的法官去判“法”外之事的麻烦。
写到此,似乎感到把这出所谓侵权之争的悲喜剧演完、看完,没点耐心是件不容易的事。它是否还有着更多的情节待延伸,比如:文艺的立法;比如:文化常识问题;比如:用行政手段解决并非行政性的问题等等。倘若如此,那中国人就得耐着性子参与纠缠,去看悲喜剧的续集。好在这些都已发生了,不然现实生活中还有什么愚昧可言和艰难可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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