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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作出规定 清理取消对各类公司的减免税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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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09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税务局作出规定
清理取消对各类公司的减免税优惠
本报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国家税务局12月5日作出《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取消原对各类公司特批的减免所得税优惠待遇。各类公司除应照章交纳流转税等税种的税款外,亦应按照规定要求,上缴所得税。
《规定》指出,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是:党、政、军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举办的各类公司(包括类似公司的中心、开发部),尤其是那些非生产性、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流域内的各类公司,凡过去经各级政府、各级财税部门批准给予临时性所得税减免的,都在清理之列。
清理整顿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一,对凡属违法经营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应立即撤销减免税照顾,除违纪收入依法没收外,对其正常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追补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对享受了减免所得税照顾,经过清理整顿,已决定撤销或停止营业的公司,应撤销减免税照顾并补征1988年度所得税;
第三,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并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税;
第四,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中国科学院系统全民所有制新技术开发公司的减免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规定》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精神,抓紧对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结果于今年年底以前上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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