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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各地 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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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10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各地
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11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
通知说,国务院1982年决定整顿计划外烟厂以来,多数地方认真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关停了近300家计划外烟厂,基本控制了烟草工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但是,有的地区为了局部利益,拒不关停计划外烟厂,并借各种名义继续生产;有的地方擅自恢复计划外烟厂;还有的地方自行决定新建或准备新建计划外烟厂。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决定,干扰了国家《烟草专卖条例》的实施。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关停计划外烟厂。通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计划外办的烟厂(包括未经国家批准的各种形式的分厂、车间和新建烟厂)进行清理。对在国家计划外办的烟厂,不准再安排生产任务;银行要坚决停止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已发放的贷款要清理收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商标。所有计划外烟厂在1989年1月底前要一律关停。
二、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不准计划外烟厂的产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按《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外烟厂关停后的善后工作。要妥善安排计划外烟厂的人员;原辅材料、设备要按质论价,统一调剂给计划内烟厂;对应该淘汰或无使用价值的设备,要监督销毁。在适宜种植烟叶的贫困地区,由烟草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帮助建立烟叶生产基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烟叶生产的发展。
四、要组织计划外烟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计委、烟草专卖部门对关停计划外烟厂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对逾期仍不关停和继续建设的计划外烟厂,要强行查封,责令关停,其税利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为严格制止计划外烟厂的盲目发展,严禁以任何借口重新恢复计划外烟厂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批条子同意恢复、新建各种形式的计划外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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