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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四十周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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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10
第6版(国际)
专栏:

《世界人权宣言》四十周年
马骏 赵理海
四十年前的今天,《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由第3届联合国大会庄严通过而正式诞生了。《宣言》是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性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具有道义上的重大影响。《宣言》对其后国际人权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均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被普遍认为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和最有影响的文件之一。
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德、意法西斯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对各国人民的人权进行最野蛮的蹂躏,战后,人权问题成为国际上人们经常议论的一个重要课题。《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就宣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一条(三)款则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更具体地丰富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宣言》共30条,其中前21条是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余各项规定是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自由,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当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世界人权宣言》不可避免地受到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影响,《宣言》也多少是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的沿袭和引伸,是以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天赋人权”论为依据的,因而有它的局限性。例如,在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忽视了国家主权和人权的经济、社会、文化内容等等。但尽管如此,《宣言》仍具有积极的意义,得到了国际上普遍的关注和认可。而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大批前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新独立国家大量涌现于国际舞台,带来了国际政治结构的深刻变化,也给国际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人权概念和内容也在不断深化和充实。民族自决权、国家独立与主权、经济发展等权利被视为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从而使国际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不断发展和丰富。因此,在六十至七十年代,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反对殖民主义、支持民族独立、民族自决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惩治种族隔离罪行以及反对各种歧视的决议、宣言和公约。
这里值得提一下的是,1966年,联合国相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宣言》的基础上为各项基本人权制定了国际标准。两公约提出的民族自决权、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处置权的概念第一次将集权人权提到重要地位,从而根本上突破了西方资产阶级传统的人权概念。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深入发展,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意识到政治的独立还必须伴之以经济的独立。于是,它们在人权领域里提出发展权这一崭新的人权概念。通过它们的努力和推动,1986年,联合国通过了《发展权宣言》,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一个人和所有民族都有权参加……和享有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发展权还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的权利,其中包括……行使对其全部自然财富和资源的不可剥夺的完整主权”。《发展权宣言》充实了人权的经济内容,使经济权利的概念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人权概念的重要贡献。
长期来,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以色列对阿拉伯领土的侵略、占领以及对巴勒斯坦人民生存权利的侵害,苏联、越南对阿富汗和柬埔寨的武装入侵等粗暴侵犯人权的行径,一直是国际人权领域优先关注的重点,并受到严厉谴责。在这方面,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由于它们的共同努力,反殖、反霸,争取和捍卫民族自决等进步事业已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主流。
以民族自决权为代表的集体人权概念是对传统人权概念的重大突破,极大地推动了人权概念向着积极进步的方向发展。
必须指出的是,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不同的社会制度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当前,有那么一些人,他们往往以“人权卫士”自居,死抱着过时的人权概念不放,或者以自己狭隘的人权观强加于人,恣意对别的国家的内政横加干涉。他们不谴责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暴行,不反对以色列对阿拉伯人民的任意屠杀,却专门对别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颠倒黑白,说三道四。这是对人权的亵渎。
战后在西方国际法学界广泛地流传着“人权的国际保护”这一提法。在他们看来,由于人权原则已载入《联合国宪章》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人权问题“已不再是绝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即不属于一国内政,而必须置于国际社会的保护之下。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按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促进”、“增进”、“鼓励”、“助成”人权的尊重,这只不过表示一种愿望。西方一些学者所谓“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不符合《宪章》规定的,充其量只能为利用国际人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提供理论根据而已。
必须指出,人权问题是否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项”,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区分的标准在于,在霸权主义的扩张、侵略下,在新老殖民主义或种族主义的统治下,是否侵犯了当地人民的自决权、发展权或个人人权,诸如此类的侵犯人权问题,包括实行对外侵略、破坏民族自决、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以及迫害反帝反殖战士等,都属于国际法的领域,国际组织、整个国际社会决不能置之不顾,漠然视之。反之,其他尊重人权问题,如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却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决不容许外来干涉。
在国际人权问题上,中国一贯坚决支持联合国为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一切努力。1982年起,我国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至今,已加入了7个国际人权公约。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根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及公民权利。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制的加强,我国也正在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使我国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生活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宣言》诞生以来的四十年,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一直在深化和充实。当前,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仍很复杂,各方对人权的理解及关注重点也还存在分歧。但中国将坚定不移地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工作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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