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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不借钢绳遭到民警殴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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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编者按:这组来信反映的,都是任意打人的事,有汽车司售人员被打的,有执法人员被打的,也有民警打人的。
打人犯法,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随意打人,甚至将人打伤致残,非法拘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等,都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随着普法活动的开展,我国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少数地方、少数单位,践踏公民权利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特别是有些基层干部乃至执法人员,他们自恃手中有权,目空一切,动辄打人骂人,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当然,随意打骂执法人员也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他们也是公民,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人身权利,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我们的每一个公民要在社会中自由、幸福地生活,就应尊纪守法,互助互爱。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安宁,人们才能团结,我们的两个文明建设才可能大步前进。
只因不借钢绳遭到民警殴打
今年6月7日,我们去上海装运设备,途经湖北麻城市宋埠镇刘结子河大桥时,碰到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处理这起事故的宋埠镇派出所一民警硬要借用我们车上的钢丝绳,我们没有答应。那个民警将钢丝绳往地上一扔说:“不借算了,等会儿扣下这辆车!”道路畅通后,一民警叉腰站在我们车的前面,挡住了车的去路。我厂的业务员上前交涉,当即被拦车的民警打倒在齐腰深的水沟里;接着,我厂的何建洲、但汉良也相继被打倒在地。但汉良爬起来对这些民警说:“你们不能无故打人,再打人,我要去告你们。”听到这话后,几个民警恼羞成怒,一齐拥上将但汉良往警车上拖。围观的群众非常气愤,一青年说句公道话,当即被一民警打了两个耳光。但汉良、何建洲、杨传友被押到宋埠镇派出所后,又被关押毒打。
案发后,我们曾6次到麻城市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仍未公正处理。请问:执法者可以不守法吗?执法者犯法可以不追究吗?
湖北武汉市阳逻纺织印染总厂 但汉良 何建洲 杨传友
在民警处理交通堵塞中,路人给予人力物力的支援是应该的,不能坐视不顾。但是,民警也决不能因未能借到钢绳而借故打人。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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