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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人工授精将遗患社会 妇产科专家苏延华建议国家加强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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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17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滥用人工授精将遗患社会
妇产科专家苏延华建议国家加强管理
据新华社南京12月16日电 (记者刘东耕、通讯员张纪伟)“据我国一些大城市统计,每10对育龄夫妇中有1对不育。如果一哄而起,滥用人工授精,那么,到本世纪末,我国将会出现几千万个畸形儿、低能儿。以此类推,每隔25年,将出现一连串的乘法效应……”这是我国妇产科专家苏延华教授新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
现任中华医学会南京市妇产科分会主任委员的苏延华教授对目前国内人工授精技术的开展十分关注。她对记者说,人工授精技术在我国发展很快,这本来是件好事。但目前不少地方一哄而起。许多没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和个人,只想盈利,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不管授精是否有效,草率从事。结果发生许多家庭和法律纠纷。有的对供精者不作任何检查,就随意多次取精,并用一份精液同时授给几位妇女。这种做法,不但有可能使受精妇女感染疾病或生下患遗传病、传染病的胎儿,而且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儿女成群”,大大增加了近亲结婚的机率。更有甚者,个别人还为不宜生育的痴呆、精神病患者、遗传性残疾人做人工授精,以满足其“传种接代”的要求。
这位年近花甲的教授说,进行人种人工授精,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如果这种混乱现象不加以整顿,不但会严重冲击当前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国策,而且将会影响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人种素质。她建议国家有关部门:
一、尽快召集医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一起商讨,制定有关法律,或单独成文,或纳入国家有关法律,使人工授精这一工作建立在优生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将人工授精工作统归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根据我国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现状,可先由少数条件比较成熟的大医院经考核合格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开展这项工作。
三、对供精者和受精者,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
四、组织医疗科技单位协作,深入探索研究,不断提高人工授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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