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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草案座谈会结束 提出许多建设性补充修改意见 在一些问题上分歧较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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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2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行政诉讼法草案座谈会结束
提出许多建设性补充修改意见 在一些问题上分歧较大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江宝章报道:为期6天的全国行政诉讼法草案座谈会今天在京结束。与会者畅所欲言,求大同、存小异,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补充修改意见。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王汉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会者认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不仅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议将有关条文改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大部分同志认为,行政复议前置很有必要。它有利于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也可以减化程序,方便当事人。但是,也应该给当事人既可以先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选择自由,以防止上下机关通气、复议意义不大的情况。
与会者在一些问题上分歧较大。
部分人士认为,法院受案范围不宜做过于具体的规定,而应当立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做概括的规定;列举的办法容易挂一漏万。
关于规章能否作为判案依据问题,大多数行政部门的同志认为,目前我国各种法律还不完备,实际行政工作中大量还要依靠规章。规章不作为审判依据,行政部门无法进行行政管理,法院无法进行案件审理。另外一些人认为,规章的随意性很大。不同行政机关、不同地区的行政规章矛盾很多,把规章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在讨论法院能否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问题时,有人认为,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适用法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等等可以判决变更。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是不尊重行政机关,而是尊重法律,凡是违法的处罚都可以变更。大部分行政部门的同志不同意法院有变更权。认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法院的职责是监督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违法。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只有维持和撤销权,而没有变更权。
此外,一些人还提出,法院一审应当坚持公开审理原则,以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官官相护。与会者还对行政机关对公民、组织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检察机关、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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