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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参加行政诉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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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2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哪些人能参加行政诉讼
皮纯协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闹纠纷,至少要有两个人;打官司,总要有原告和被告。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称为起诉人,被告称为被诉人。起诉人和被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又可以称为诉讼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充当起诉人?谁是被诉人?
按照法律规定,凡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并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充当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项行政处理决定没有违法,或者虽然违法了,但没有侵犯那个提起诉讼的公民或组织的权利或利益,那么,这个公民或组织就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即使提起了,也会被法院驳回,或被告之向有关单位提出。在起诉人中,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非行政性的机关和社会团体,或者有共同利益关系但没有内部结构的临时性的诉讼集合体。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了,他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等近亲属可以起诉。如果有权起诉的组织分立、合并了,其变更后的组织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被诉人,是指公民或组织对其作出的诸如拒发执照、罚款、停业整顿、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知其应诉的那个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还对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谁是被诉人作了规定:第一,行政机关授权某个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授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诉人;第二,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合并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诉人;第三,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由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为被诉人。
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经常有第三人参加。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以独立实体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或者是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实体权利,但需要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规定,同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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