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阅读
  • 0回复

行政机关也要执行法院判决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2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行政机关也要执行法院判决
  朱维究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确定力和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仅起诉人要执行,被诉的行政机关也必须执行。
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当起诉人逾期不执行法院判决时,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为,属于这种情况的,大都是起诉人败诉,法院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原行政处理决定。所以,原行政机关有权、也有条件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被诉的行政机关败诉,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因为,被要求执行法院判决的,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已不适用,而需要由法律特别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第43条第3款具体规定了四项强制执行的措施:即对应当归还罚款或者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通知银行从被诉人的帐号内划拨;按日处以罚款;通报对被诉人有监督、监察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执行判决、拒绝改变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看,由于强制执行公物与公益相悖,故通常都不把国家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是接受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各级行政机关及所有行政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明确认识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自己的义务,并极力避免被强制执行情况的出现。一旦出现被诉人不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直至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公职人员藐视法庭,不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
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是以承担责任的形式。但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一般应由法律作出规定。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主要以赔偿形式承担责任的原则。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和同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草案第43条至第47条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承担停止侵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行政机关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责任的,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是实行行政机关先行承担责任的原则,由国家主要以金钱给付的形式承担对被损害人的全部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承担责任之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可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使公民、组织所受的损害迅速得到赔偿,又可以使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大大减少越权和滥用职权情况的出现。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