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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等七单位联合通知 加强和整顿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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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24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等七单位联合通知
  加强和整顿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工作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物资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整顿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工作。
通知说,近几年,国家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解决温饱问题,逐步脱贫致富,向这些地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也确有少数地区的个别部门、单位和干部无视党纪国法,置群众饥寒于不顾,挪用、私分、贪污扶贫资金,倒卖扶贫物资,影响十分恶劣,阻碍了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进程,延缓了群众温饱问题的解决,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为严惩、制止以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根据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等7个部门要求各地做到:
一、全面检查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从今年12月至明年2月,各地要组织开发办(扶贫办)、监察、物资、财政、人行、农行等有关部门,对1985年以来的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严格的检查。检查由省、自治区统一部署,分级进行。省、区检查地、市,县检查乡、村。检查的重点是国家扶持的贫困县。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协同行动。
二、对违法乱纪事件要严肃处理。各省、区在检查中,如发现挪用、私分、贪污扶贫资金和倒卖扶贫物资事件,要迅速核实,严加惩处,不得手软,不得搪塞敷衍,批评了事。对私分、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要限期退回资金,加收利息,对倒卖物资的非法所得,要全部没收,上缴国家财政,并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依法制裁。对于存在此类现象而又整顿、查处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投入新的扶贫资金和物资。
三、加强对扶贫资金、物资的检查监督工作,尽快形成制度,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审计、监察部门特别是县的审计、监察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作为业务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并尽快使之制度化。各省、区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有关扶贫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尽快实施,并通过立法形式稳定下来,保证顺利执行。同时,要提高扶贫资金、物资分配管理透明度,列入举报范围,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在扶贫资金、物资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
四、为从根本上杜绝分配使用扶贫资金、物资管理方面违法乱纪行为,所有扶贫资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类扶贫资金、物资管理责任制,要严格和完善扶贫资金、物资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监督、收回等项程序,使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和解决群众温饱、提高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形成有效的规则,明确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的职责。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彻底堵塞漏洞。各级银行和财政要认真、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拒拨、拒贷资金。今后如再发现挪用、私分、贪污等事件,不仅要追究项目审批、执行单位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拨款、贷款和物资分配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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