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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章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草案说明 防治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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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2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陈敏章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草案说明
  防治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草案)》的议案。议案指出,起草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向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了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他说,传染病历来是我国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最严重的因素之一。建国以后,党和政府为了防治传染病,提出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组建了各类卫生防病机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全国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仅以近年的情况为例,1980年我国传染病的发病数为2031万人,到1987年下降为593万人。在传染病病种方面,已经消灭了天花,对一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性病、麻疹、百日咳、黑热病、回归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控制效果,有的达到了较低的发病水平。根据抽样调查,传染病在人的各种死亡原因当中的顺位,也从第一位下降到第六位,成绩是显著的。
陈敏章说,尽管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非已经大功告成,传染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依然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因此,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很有必要,对提高我国人民的身体素质,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促进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都将起重要的保障作用。实践证明,只有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使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过渡,才能取得持久的成效。我国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律化,既适应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客观形势的需要,也符合世界传染病管理法制化的一般趋势。
关于立法的基础,他说,(一)在传染病防治管理方面,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1955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国务院又将《办法》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的实施,对我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特别是为在我国消灭天花、控制鼠疫和其他一些严重传染病的流行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3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为制定并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二)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国家多年推行卫生防疫工作,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迫切要求不断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条件。虽然在我国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群还有待普及健康教育,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人民讲究卫生,要求自身及环境健康的意识,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在传染病的防治方面,群众也表现出了空前的积极主动精神,例如对计划免疫,在许多地方,甚至在边远农村,群众已自觉参加,蔚成风气。对本法来说,人民群众既是法保护的对象,又是法的遵守者,群众自身觉悟的提高,是本法制定和施行的群众基础。(三)建国以来,国家在建立医疗体系的同时,也建立了卫生防疫体系。我国现已拥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三级防疫网,现有各种卫生防疫机构5252个,专业人员21.3545万人,是我国卫生防疫工作的主力军。各类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也是我国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国家还为卫生防疫工作配备了大批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发并引进了许多先进技术。这些是我国制定和施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组织和物质基础。
陈敏章还就这部法律草案规定的管理的病种和管理方法、疫情的通报和公布、传染病人的管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管理监督体制、奖励与处罚、政府的责任等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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