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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委对两个草案再作修改 宋汝棼作修改意见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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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2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法委对两个草案再作修改
  宋汝棼作修改意见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标准化法草案和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两个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全体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委员们作了关于标准化法草案和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说明。
关于标准化法草案,宋汝棼说,修改稿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的同志提出,应当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因此,建议在这一条的备案二字之后增加“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一句。
他说,修改稿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些委员提出,对地方标准也应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宋汝棼说,修改稿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可以自愿采用”。有些委员提出,应当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中的“推荐性标准可以自愿采用”一句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他说,修改稿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的“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并处罚款”。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提出,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也应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宋汝棼说,决定草案将土地管理法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一句修改为“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将这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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