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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颁发抗美援朝纪念章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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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3-24
第1版()
专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颁发抗美援朝纪念章办法
第一条 凡下列人员,应发给抗美援朝纪念章:
一、在朝鲜境内参加抗美援朝作战之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一切人员。
二、在朝鲜境内为抗美援朝战争服务之中国医务、铁道、运输、翻译人员及参加停战谈判等工作人员。
三、在朝鲜境内为抗美援朝战争服务之中国民兵、民工及其干部。
四、在朝鲜境内为抗美援朝服务之中国新闻记者、作家、摄影和摄电影的人员。
五、以上四种人员因组织调动,或因伤、病、残废,或因服务期满而回国工作、学习、休养或转业、回乡者。
第二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发给抗美援朝纪念章:
一、投敌自首、背叛祖国者。
二、自杀、自伤、逃亡或逾假不归者。
三、因犯罪或错误而被判处死刑、徒刑与被褫夺公民权者。
四、虽入朝但时间很短,并未担负任务或分配工作,即返回祖国之部队或人员。
五、虽属志愿军,但未入朝参战,始终留在国内之一切人员。
六、参加各种慰问团与参观团之所有人员。
第三条 纪念章领发的办法:
一、现仍在朝参战与工作者,统由志愿军政治部负责向军委总政治部领取转发。
二、入朝参战负伤或因病回国之伤病员及残废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在军事系统医院休养者,报省军区政治部审查;在地方系统医院休养者,报省(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审查;在地方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学习与教养者,报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由该省军区政治部总合,向大军区政治部报领转发之。
三、因工作调回或服务期满而回国工作、学习或转业者,在军事系统的,由所在单位登记,报省军区政治部审查;在政府及群众团体系统的,由所在单位登记,报省(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查;还乡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由该省军区政治部总合,向大军区政治部报领转发之。
四、回国后在各大行政区直属部门或在中央机关工作、学习或休养者,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在军事系统的由大军区政治部或军委总政治部,按系统或部门审查,在政府及群众团体系统的由该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分别报大军区政治部或军委总政治部领取转发之。
第四条 纪念章的保管与领发,由总政治部与各大军区政治部之秘书部门负责办理之。
第五条 领发纪念章应郑重其事,在志愿军及群众中进行颁发纪念章意义的教育,进一步启发全国人民的爱国热诚。
第六条 凡发给个人的抗美援朝纪念章,应珍重保存,防止遗失。遗失者概不补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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