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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支持公正舆论批评 黄浦区法院秉公处理名誉权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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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30
第1版(要闻)
专栏: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支持公正舆论批评
  黄浦区法院秉公处理名誉权纠纷
本报上海电 《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公民与报刊之间名誉权纠纷增多。上海黄浦区法院不回避矛盾,积极秉公处理,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舆论界的正确批评。
这家法院自1987年至今年11月中,已处理这类纠纷487件,其中经思想疏导,分清是非后自愿息诉或合理解决的达18件,经法院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3件,依法立案的只有7件。他们认为,这类纠纷多数可以通过协调解决,构成侵权的仅是少数,关键在于法院要公正无私,以法服人。
他们首先划清正当的舆论批评与侵害名誉的界限。对于报刊上正确批评,受批评者如无理起诉,法院坚持教育疏导,不予受理。如《支部生活》刊物揭露某公司党委委员及经理有违纪行为,经查原报道属实,就说服被批评者息诉,并帮助其正确对待舆论批评。
该法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证明被侵权的,依法不予立案受理。如上海两家报刊批评某厂产品为劣质产品,被批评者起诉,法院认真进行调查,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证明这项产品的制作不符合科学原理,质量上问题很多,不存在侵害该厂名誉问题。
对不符合立案的纠纷,黄浦区法院并不一推了事,而是积极发挥信访部门的作用,开展非讼调处,宣传法律的严肃性,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及时圆满排解纠纷。
对个别无理起诉的当事人,经反复说服仍不肯免诉的,从保护诉权出发,予以立案,通过公开审判,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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