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6阅读
  • 0回复

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2-3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
  本报评论员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标准化法》。制订《标准化法》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现代的标准化,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已从传统的工业生产技术,扩展到新技术领域,从工业扩展到农业,从生产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标准化法》的颁布,确立了标准的法律地位,调整了标准化工作各方面的关系,规定了标准化的体制和制订标准的原则,明确了执行标准的责任,以及违反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具有强制性与推荐性两类,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过去,我们强调的标准的强制性是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当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过分强调标准的强制性,容易束缚企业的手脚,不利于企业灵活地根据市场的需要,改进生产技术和调整自己的产品。实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有助于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放活。《标准化法》增列了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适应了发展地区商品经济的需要。
《标准化法》的颁布,可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用户和社会公众利益。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标准化法》对从生产到流通过程的一系列环节作了严格规定:“企业从事产品的生产、检验、购销、储存和运输,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填发合格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和销售”。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标准化法》又进一步规定“凡不符合标准的药品和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只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堵塞和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是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
《标准化法》的颁布,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全国的技术监督体系,强化技术监督工作。近年来,有些产品的质量不同范围不同程度地出现滑坡现象,有些地区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失控。当前,我国技术监督工作薄弱,对很多商品,特别是有些量大面广与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生产资料,缺乏有效的监督。《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生产、经销的产品依据标准进行抽查。”这就赋予了标准化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职能。为了强化监督,对违反《标准化法》“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以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不具备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企业,责令其停产。”“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非法所得。”
《标准化法》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位置,有利于我国与各国的技术经济的交往,减少和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当前,要加强对《标准化法》的宣传,认真组织实施,使它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