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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中外投资者开发海洋油气田 财政部就有关规定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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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03
第2版(经济)
专栏:

  鼓励中外投资者开发海洋油气田
财政部就有关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财政部负责人日前就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要制定矿区使用费规定?
答:实行开放政策以来,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到目前已经发现的油、气田有10多个,部分油、气田正进入开发阶段。但是,几年来国家对矿区使用费一直没有制定统一的法规,只是在石油合同中确定,油田年度总产量的12.5%用以缴纳矿区使用费,存在着“有费无法”的问题。为了鼓励中外投资者开发海洋油、气田,有必要建立、健全完善矿区使用费法规。
问:制定矿区使用费的原则是什么?
答:石油是一个国家主要的地下资源,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世界各产油国,普遍对开采者征收矿区使用费。为维护我国国有资源的权益,合理处理国家与开发者的利益分配关系,《规定》本着中小油气田从轻、大油气田略重的原则,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设置了较为优惠的矿区使用费率,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油、气田的开发。
问:《规定》中有何鼓励措施?
答:首先是把原来合同中规定的12.5%的费率改为超量累进费率,使中小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负担大大减轻,大油气田的负担也有所下降。其次是对年产原油不超过100万吨的或者年产天然气不超过20亿立方米的部分给予免征矿区使用费。据测算,这个《规定》实施以后,可采储量小于500万吨的油田实际负担率为零;500万吨至2000万吨的油田实际负担率约为2%;3000万吨至5000万吨的油田实际负担率约为4%至6%;1亿吨左右的油田实际负担率约为8%。这样的负担水平,同其它国家相比是中间偏低的,有利于鼓励中外企业投资,促进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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