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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并列不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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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0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如此并列不妥
编辑同志:
近几年来,人们习惯于把贪污、受贿、诈骗等犯罪称为经济犯罪,而把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称为刑事犯罪。有的报刊也把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并列提出,我认为是不当的。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在我国,它包括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和渎职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就包含贪污、受贿、诈骗、走私等等犯罪。所以,不论是杀人、强奸,还是贪污、诈骗等等,都是刑事犯罪。
当然,如果一定要把贪污、受贿、走私、诈骗等犯罪称为经济犯罪,一定要让人们能够看出,它们之间是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否则,不仅容易使人们产生经济犯罪不属于刑事犯罪的错觉,而且,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还容易造成对贪污受贿等罪犯量刑偏轻,出现以罚代刑、内部处理了事等等。
   山东省平度县政法委员会 石同信
编后
编后: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借助亲朋权势,或凭依财大气粗等等,把自己放在“特殊”位置上,霸道一方、横行乡里,侵犯他人权利,无人敢于过问。久而久之,这些人便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的人物,群众怕,领导头疼,似乎法律管不着他们。在这类人面前,有关单位往往显得软弱无力,某些执法人员也存在惧怕权势的思想,忘记了“惩治罪犯,保护人民”是自己的职责,这是不能容许的,应当尽快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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