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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伪劣种子把我们坑苦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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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0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这批伪劣种子把我们坑苦了
1987年上半年,我们乡种子站从诸城市大仁和乡种子站购进了1.5万公斤玉米良种。购销合同规定:这个种子站保证所供“烟单14”玉米种纯度90%,如果秋后发现问题,包赔一切损失。
到了6月底,我们发现这些玉米种出土后,不足2尺就抽穗。经烟台农科所鉴定,这些玉米种根本不是“烟单14”。为此,我们先后向大仁和乡种子站、大仁和乡乡长、诸城市市长发了电报和信函,请求来人处理,但一直杳无音信。
去年8月6日,我们乡种子站向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9月3日派人去诸城市调查。可是,大仁和乡种子站负责人避而不见。
后来,我县人民法院将此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由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妥。我们向诸城市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发了13封信和电报,请求尽快审理,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这批伪劣种子,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总减产120万公斤,损失48万元。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审理这起伪劣种子案,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山东莱西县院里乡 2000多户农民
·答复·
经我院审理查明:1986年10月至1987年3月,大仁和乡种子站乘玉米种紧缺之机,收购伪劣玉米种36万多公斤,冒充优质玉米良种“烟单14”,先后高价售给莱西、郯城、龙口等13个县、市,从中牟利26万多元。种子站负责人王桂海明知是伪劣种子,却以次充好,故意为企业单位投机倒把活动开放绿灯,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但此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均由集体共同实施,王个人未中饱私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我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桂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这个种子站非法所获现金10800多元及用赃款购买的130汽车一辆。1988年4月21日,经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开除王桂海的党籍。购种单位在购种时,曾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种子进行复验,并没有提出异议。售种单位不再负责种子调出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仁和乡种子站投机倒把的非法所得,均已没收上缴。我们认为,不应再对售种单位追索经济损失。为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我们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整顿种子市场,加强良种繁育和种子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以维护诸城的良种声誉。
            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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