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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女方能不能看望孩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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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0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夫妻离婚后,女方能不能看望孩子?
编辑同志:
1988年5月,我与丈夫因性格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由我一次性付给孩子抚养费500元。我第一次去看望孩子,换来的却是孩子的哭声和老人的骂声。第二次我去看孩子又遭到拒绝。请问:我看望孩子有什么错?我还有没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江苏建湖县高作镇工业供销经理部 金珍金珍同志:
离婚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但是,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合意的两性结合,可以经法律的程序而产生,也可以经法律的程序而消除。父母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自然血亲关系而形成,除法律规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外,是不能解除的。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你来信反映,你和丈夫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及其家人拒绝你抚养和管教孩子,并辱骂你,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你可通过你孩子父亲的工作单位或街道基层组织,对孩子的父亲及其家人进行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保证你抚养、管教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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