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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武器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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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08
第6版(国际)
专栏:资料

  化学武器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军队于1915年4月22日向比利时伊普雷地区的法国军队阵地施放了几十吨氯气,造成法军1.5万人中毒,5000人死亡。尔后,交战双方相互使用化学毒剂,使130万人受害,开创了在战场上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的先例。
所谓化学武器,是将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装填到发射兵器(如:手榴弹、地雷、炮弹、炸弹、火箭弹、导弹弹头等)或喷洒器里,在战场上伤害人员、牲畜并毁坏森林和庄稼。按其伤害作用可分为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窒息性毒剂、失能性毒剂及刺激性毒剂6类。
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越来越多,给地球环境和人类的生存带来的威胁也日益严重。70年代世界上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仅有7个,80年代初达到16个,如今已有3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或可能拥有化学武器。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为禁止生产和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899年的《海牙陆战法规惯例公约》就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议定书》(简称《日内瓦议定书》)宣布:缔约国接受在战争中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的原则,并同意将禁用范围扩大到不得使用细菌武器作战。迄今,参加这个议定书的国家已有110个。1966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号召一切国家严格遵守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规定的原则和守则,并邀请所有国家参加签署该议定书。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一项决议,宣告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任何化学药剂或任何生物细菌”都是违反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并敦促所有国家在1970年批准或参加签署《日内瓦议定书》。
禁止化学、生物武器的问题1968年被正式列入当时的18国裁军委员会议程,并从1972年开始专门进行化学武器问题谈判。自1978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以来,禁止化学武器一直是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议程中最优先的议题之一。1980年,在裁军谈判委员会内成立化学武器特别委员会。经过多年谈判,1984年,化学武器特别委员会提出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草案。1988年2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决定重新成立化学武器特别委员会,由它负责谈判的全部和全面进程,并负责制订关于销毁化学武器以及全面、有效地禁止研制、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的条约。
早在1929年8月7日,中国就参加了《日内瓦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我国政策对其进行审查,于1952年7月13日宣布“予以承认,并在各国对于该议定书互相遵守的原则下,予以严格执行”。此后,我国在各种国际会议上多次申明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主张,并为促进尽早缔结一项全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出了一系列文件和建议。
  (张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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