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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区卫生局证据不足乱处罚 李凤荣上法庭迫使上司赔不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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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1-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大港区卫生局证据不足乱处罚
 李凤荣上法庭迫使上司赔不是
本报讯 最近大港法院在审理一起卫生行政案件时,由于大港区卫生局在诉讼中撤销了自己的无据裁决,案件因原告撤诉终结。
1988年6月24日,天津市大港区卫生局下达港卫药字(1988)第6号文件认定,大港区太平镇红星村乡医李凤荣以砖头冒充药品血竭出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章第33条第2项规定,吊销其乡医字第06889号行医执照。李不服区卫生局对自己的处罚,于1988年8月23日向大港区法院行政庭起诉。
大港区法院于去年9月12日立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凤荣系文革前培养起来的乡医,1983年承包村卫生所,1988年1月村里将卫生所收回村委会管理,又增加两名人员。这两名没有行医执照的“医生”,也经常看病卖药。去年2月,有人在市上发现名为血竭实为砖头的假药。大港卫生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根据一封只介绍把砖头当血竭卖欺骗群众之事,未指出具体人的匿名信,也没提供任何能证明李凤荣出售假药的证据,所以,无法认定李为假药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同时,在《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中,也没有吊销个人行医执照的条款。
大港区卫生局在诉讼中认识到自己的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后,本着知错就改的态度,于去年10月15日以港卫药字(1988)第9号文件,撤销了港卫药字(1988)第6号文件,向李凤荣认错,原告李凤荣也同意撤诉,这一起卫生行政案件遂告终结。         
          (刘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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